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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身故受益人顺位

梅钧风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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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法定继承人不是指定产生的,故其不具备受益人的一般特征。而作为保险金,债权人是无权要求受益人在保险金的限额内返还债务的。王女士的女儿生前曾投保意外险,受益人为母亲王女士;但在同一事故中,受益人王女士也已身故。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将直接影响身故保险金的归属。而如果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身故保险金将给付给受益人,再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慎填保单中“身故受益人”

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 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现代人都愿意购买商业人寿保险为自己的家庭增添一份保障。

  根据《保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 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一般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只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任何人为被保险人死亡时的受益人。但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如父母、配偶、子女,但也接受诸如"法定继承人"之类的填写。很多时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通常为避免家庭纠纷或还未考虑周全,往往会在身故受益人栏中填写"法定继承人"、"法定"或干脆不写。

  但是,这样却会不知不觉中为今后的保险理赔或财产继承带来麻烦,增加额外费用。

  虽然保险公司接受"法定继承人"之类的填写,但从保险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指定是受益人产生的唯一先决条件。法定继承人不是指定产生的,故其不具备受益人的一般特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而按照《保险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将保险金作为遗产进行处理。有人不禁要问,这样不是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意愿不谋而合了吗?都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其死亡保险金。殊不知,此时保险金的性质已经被转为遗产,继承人们将有可能要承担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金转化为遗产后,继承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而作为保险金,债权人是无权要求受益人在保险金的限额内返还债务的。因此,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是不必用来归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各项债务的。

  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谨慎起见,都会要求所有保险金申请人出具遗产继承的相关公证书方可确定法定继承人的名单,这样继承人又要承担一笔不菲的公证费。(一般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比如100万元的遗产,公证费就要2万元。

  另外,国外公民购买人寿保险许多是为了避免高额的遗产税,虽然目前我国尚无该类税项,但如果今后一旦实施类似税种,法定继承人们所获得的遗产又要缩水了。

  因此,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应尽量填写清楚受益人,而不要模糊地填写为"法定继承人"。

被保人 受益人同时身故如何给付

被保人 受益人同时身故如何给付

  春节前夕,王女士带女儿外出旅游,途中遭遇重大车祸,王女士和女儿双双身故。王女士的女儿生前曾投保意外险,受益人为母亲王女士;但在同一事故中,受益人王女士也已身故。这样的状况下,身故保险金究竟该如何给付呢?

  对于普通寿险和意外险而言,常见的理赔过程是:一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但在实务操作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通常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等,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时,他们可能在同一事件中遇难。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先后顺序将直接影响身故保险金的归属。

  如果通过司法或医疗机构介入,能够明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则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相对明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而如果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身故保险金将给付给受益人,再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进行处理。

  但很多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顺序无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高级专务冯嘉亮表示,多数给付情况参照的是《继承法》中的有关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简而言之,本案例中,如果确定王女士先死亡,保险金将作为女儿的遗产;确定女儿先身故,则将作为王女士的遗产。而如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推定王女士先死亡。

  不同保险公司的具体险种可能会有不同的约定,这时的理赔顺序往往以条款解释为准。如太平洋寿险“旅游安全人身意外险”条款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中列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综上所述,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的情况,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确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谁先死亡,从而决定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然后,再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置这一作为遗产的保险金。

达尔文1号重疾险被保人身故受益人解析

如今人们生活的环境十分复杂,污染严重加上不卫生的食品致使每年不少人深受疾病的侵害。为了能够转嫁风险,很多人选择购买重疾险来抵御风险。达尔文1号重大疾病保险是由慧择保险网专属定制,复星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一款优选重大疾病保险,因为首创“线上保额进化”而备受人们青睐,也是目前热销的重疾险产品之一。今天小编就达尔文1号重疾险被保人身故的受益人解析?



达尔文1号重疾险被保人身故受益人是谁



达尔文1号重疾险被保人身故受益人解析

  1、受益人的指定

  通常情况下,达尔文1号重疾险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另外,达尔文1号重疾险规定倘若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则会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当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为多人时,出现被保险人身故的情况,如果可以确定收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各位受益人就按照收益顺序和收益份额享有收益权;如果不能确定收益份额,各位受益人则等额享有受益权。

  2、受益人变更

  达尔文1号重疾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复星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负任何责任的,这点需要大家尤为注意。

  3、受益人缺失等情况

  一般情况下,达尔文1号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是明确的,但是也可能存在下述受益人缺失等情况,这个时候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复星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具体如下,大家可以了解下:

  (1)达尔文1号重疾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并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

  (2)达尔文1号重疾险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

  需要注意的是:

  (1)达尔文1号重疾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并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那么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2)如果由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那么该保险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益。


  综上所述,达尔文1号重疾险被保人身故受益人可能不限单独一个人,也可以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一人或者多人来担任,不过通常情况下会选择自己的亲人,比如说父母子女来担任受益人。更多达尔文1号重疾险信息,大家可以咨询慧择保险人保险规划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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