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

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构成方式
定期人寿保险具有低保费、高保障的优点,主要适合收入不高但保障需求较高的人群购买。 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主要由五个方面构成,分别是投保单、暂收据、保险单、保险条款和正式收据五大方面。投保单是指保险人预先印制提供给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时使用的格式文件。一般载明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住所、联系电话等;投保险种、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缴费期限、缴费金额;付款方式;健康告知、财务告知等告知事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名、日期。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律文件。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码;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缴费方式、保险费、生存给付领取年龄、领取方式和特别约定;现金价值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单生效日期及签单日期。
暂收据是指保险人收到预收保费时出具的临时收据,目前已极少使用,多以银行转账方式代替人工收费。正式收据是指保险人经审核同意并签发保险单,随保险单同时提供,给投保人的正式收据。保险费收据是投保人缴费、保险人同意承保的重要凭证之一。
保险条款包含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的缴费期限及宽限期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变更等,是保险内容的书面表示。
批注是投保人申请保险合同变更、生存领取或发生理赔等事项时,保险人对已发生变化的保险合同表示同意、拒绝或变更的意思表示。
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主要有五大方面构成,消费者在购买定期寿险时需要及时了解保险合同的详细信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市场上的定期寿险产品主要可以分为储蓄性和保障型, 储蓄型保险兼具储蓄和保障功能,具有增值收益的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什么?
一、人身保险合同是什么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二、人身保险合同特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质;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4、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5、 不可抗辩条款: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6、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三、人身保险合同种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种类。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 基本保险责任?,?可附加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医疗或收入损失的保险责任。
3﹑ 健康保险合同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或造成残疾或收入损失等为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
四、人身保险合同相关条款问题
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投保人若要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误报年龄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保单贷款条款: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在积累一定的保险费产生现金价值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数额内,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或 保单质押贷款。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该条款规定,投保人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而此时保单已具有现金价值,同时该现金价值足够缴付所欠缴的保费时,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应自动垫缴其所欠的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五、人身保险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综上可知,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并包括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三大种类。此外, 慧择网提供的人身保险不仅种类多,而且投保操作便捷,欢迎广大消费者前来综合对比选择和咨询。

人身保险合同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1.合同主体变更
2.客体的变更
3.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形式
法定变更
合同约定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
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得发生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缴付时间内没有按时缴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根据有关规定,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
一,人身保险合同主体
1)当事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险中间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
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参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人.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等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的主体对象.
2.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三)保险公佑人
保险公估人是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进行鉴定,勘查和评估的机构.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当事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合同有效期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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