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人身意外险条款
旅游意外险条款
旅游意外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处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行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手续
第九条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主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 主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旅游意外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准,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 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作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 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当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 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有主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的赔偿,旅行社应当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应当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 旅行社与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时间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纪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未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后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注人身意外险的免责条款
航意险
设有各种“免责”条款
沈阳一家寿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是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故都在意外险的理赔责任范围内,部分公司会将战争列为免赔责任。对于类似此次马航事件,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点,但它依然属于无法预见的范畴,所以作为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赔付。”
“自美国‘9·11事件’之后,全球保险公司大多已将“战争”或者“恐怖袭击”等特殊事件列入理赔范围,不仅涵盖飞机机体的保险,也包括乘客责任险。”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乘客责任险指的是承保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目前从马航事件情况看,无论飞机是因何坠毁,都在航空险的保障从范围内。据介绍,这类包含乘客责任险的航空险一般是由航空公司投保。
每遇重大航空事故发生后,往往会促使航意险销售出现小高峰,20元保费就获得20 万元保额的保障。但事实上,乘客个人购买的航意险产品,遭遇“特殊情形”时,或难获得 保险公司理赔。多家保险公司销售的航意险产品适用条款时发现,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包含“特殊情形”。
旅游险
对高风险活动大多免责
暑期出游高峰到来,短途旅行的意外伤害险网上热销。在一家国内保险公司的官网上,近期销售量最高的产品是一款3元起售针对自驾游、自由行的 短期旅游意外保险,销量达到14万多份,保额平均一天一块钱,除了涵盖发生意外时的10万元保额外,还包括旅行意外医疗保障,可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比例给付。另一家保险公司在售的 境外旅行保险5天保障期限产品则为6.35元,除了保险金额和住院金额外,还有每天50元的住院津贴。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提示说,旅客自己购买的个人旅游意外保险中,很多旅游意外险对于赛马、攀岩、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免责”。由于这些项目危险性较高,且大多数人不具备专业技能,因此很多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将它们列为除外责任。
对于这样的情况,建议旅客可以在投保时多做做功课,选择一个纳入保障范围的产品进行投保。还需注意的是,意外险对于被保险人殴斗、醉酒、酒驾等不良行为都是免责的。
意外险
100元免赔额是咋回事?
目前一款1年期、100元保费的网售意外险正在热卖。该险种可包含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意外医疗及意外骨折等方面保障额度近20万元。合同条款里有“免赔金额100元”字样。
保险规划师刘景芳告诉我们,许多意外险的保险条款都有“免赔额”的说明,免赔额是国际通行的保险条款,是医疗分摊的一种形式,又称为自付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额度。
为何要扣除100元呢?刘景芳告诉我们,扣除的免赔额金额不高,一般是100元,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出险产生的费用高于100元,保险公司才予以理赔,低于这一金额的小额的费用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这可以减少小额赔付,减少理赔成本。
市场上意外险品种琳琅满目,不同的意外险,其免责条款均不相同。如果您已经为自己购买了意外险,不妨提前对意外险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解,这样便可减少保险投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麻烦,从而保证理赔的顺利。
旅游意外险免责条款
旅游意外险免责条款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旅游意外险使用以下免责条款。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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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未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假牙等)的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七、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不退还保险费。
针对旅途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各保险公司都有相对应的险种如人身意外险、意外医疗险等。出国旅游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及医疗费用,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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