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险与保证险的区别
信用保证险信用保证保险有哪些特征
信用保证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将其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信用保证保险是现代保险中的一类新兴业务,相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来说历史不长。保证保险约比信用保险出现的早一点。大约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欧洲就出现了忠诚保证保险,它最初是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的。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
什么是信用保证险?
信用保证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险发展概况
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的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信用保险。
1986年人保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
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12月,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信用保险部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信用保险部的基础上,组建产生了我国第一家专门经营信用保险的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业务我国曰前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办,具体险种主要有国内工程履约保险、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供货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住房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旺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等。
信用保证险怎么分类
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照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
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哪些
(1)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承保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债权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由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有哪些特征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
2、信用保证保险只是对权利人的担保。
3、保险人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只收取担保费而无盈利。
4、信用保证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信用风险有哪几种
常见的有:财务信用风险、商业信用风险、预付款信用风险、保证信用风险以及诚实信用风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证保险是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它实际上是由保险人(保证人)为信用关系中的义务人(被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在业务习惯上,因投保人在信用关系中的身份不同,而将其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一般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信用保险和担保的区别
信用保险和担保的区别: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对方信用的一种保险。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业务。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信用保险;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主要包括三类业务:即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我国目前尚未开办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业务,但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国内商业信用保险业务涉及的面很广,如美国有信用人寿保险、住宅抵押贷款保险等。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而造成出口商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又称为买方风险,指由于买方的商业原因造成的收汇风险。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指由于买方不能控制的政治原因造成的收汇风险。我国目前已开办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特约出口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由于投资体制改革在国发生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政府当局的征用或没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汇兑限制而遭受到的损失。投资保险主要承保外汇风险、征用风险和战争风险。由于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的投资日益增多,所以,我国自开办投资保险以来,业务不断扩大,不仅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保障,也为我国在海外的投资提供风险保障。
保证保险主要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等业务。
诚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承保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诚实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诚实信用,比如因雇员的贪污、挪用和诈骗等不诚实行为,造成雇主经济损失。我国已开办雇员忠诚保证保证保险,主要是为适应三资企业的投保需要。
产品保证保险
产品保证保险承保产品生产者和销售商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引起的间接损失和费用。其责任范围是产品责任保险中的除外责任。
合同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又称“履约保险”,是承保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中最常见的是工程类的合同保证保险,如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完工保证保险等。我国已开办这类履约保险险种。
通过向客户提供个人信用保证保险,帮助因缺少担保或抵押而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的客户快速从合作银行获取小额无抵押贷款。它的出现填补了国内小额信用保证保险市场的空白,同时促进消费信贷的繁荣,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发展并加速推动我国步入一个健康和谐的信用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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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险产品变身信用保证保险
虽然高风险特征显着,且行业内已有风险显现,但是节前保监会的一纸监管函,暴露了部分财险公司仍青睐于开拓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近日,保监会向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航运)下发监管函,称其超范围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作为国内首家专业航运保险法人机构,东海航运自2015年底成立以来的业务发展并不理想。2016年年报显示,受限自身经营险种限制,公司仅经营船舶保险、航运责任保险、航运货运保险,且均为承保亏损。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从监管层面看,出于控制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从公司层面看,近年来航运保险的景气度较低,公司拓展创新业务可以理解,但超出了保监会许可的业务范围。”
多位财险公司人士表示,这种现象在行业并不多见:“由于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相对较大,目前行业内积极做这块业务的公司不多了。”
监管围堵违规经营风险
2016年“踩雷”保证保险业务的浙商财险,最终多达十亿元的风险敞口震惊业界。此后,监管对于涉及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并未放松。监管函显示,东海航运以航运责任险类注册并开展业务的航运运费保险条款属于信用保证保险产品,超出保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
根据保监会要求,东海航运应立即停止开展航运运费保险新业务,撤销航运运费保险产品注册,并妥善做好存续业务的后续工作;举一反三,对现有保险产品和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和认真整改,全面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监会监管规定开展业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应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一方面要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另一方面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并责令其2017年10月底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
对于东海航运已开展航运运费保险业务的情况,及是否有其他保险产品和业务存在类似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公司提出采访需求,但对方表示公司暂不便接受采访。
从其经营数据来看,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东海航运2017年1~8月实现保费收入1.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约120%。公司二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东海航运今年上半年净亏损1488万元,公司成立首个完整会计年度2016年为净利润亏损381万元。
近年来,网贷平台快速发展推动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壮大。但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较高,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障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作为非传统的创新险种,保险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既“爱”又“怕”,而涉足其中的保险公司数量一再攀升。
庹国柱表示:“此次保监会向东海航运下发监管函,一方面是公司该业务超出了批准范围,另外也是出于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经营风险防范的考虑。”
航运保险业务经营尴尬
资料显示,东海航运成立于2015年12月,注册资已支付保费10亿元,总部设在浙江宁波市。东海航运是国内首家航运保险法人机构,公司发起人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016年12月,东海航运宁波分公司、上海分公司相继获得保监会批复。
作为一家专业化的保险机构,东海航运官网显示,其致力于强化航运保险产品的开发,在传统船舶、货运保险的基础上,研发更加丰富的航运、物流及其他高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航运货物保险、航运责任保险等。
在其三大产品体系中,船舶保障包括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集装箱保险等;货运保障包括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责任保障包括海事请求保全责任保险、海事强制令责任保险。
根据监管函,东海航运以“航运责任险”名义注册的“航运运费保险”,被监管认定为“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不在公司的业务范围内。对于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的不同,庹国柱解释称:“责任保险针对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信用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后者是可以追偿的。”
庹国柱表示:“从公司拓展业务的角度来看,近年来航运保险不太景气,行业相关业务萎缩难以做下去。相对于车险等其他财产险,航运保险的技术含量又很高。”2016年年报显示,受限自身经营险种限制,公司仅经营船舶保险、航运责任保险、航运货运保险,且均为承保亏损。其中,船舶保险保费收入为4024万元,承保亏损2811万元;航运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2441万元,承保亏损1485万元;航运货运保险保费收入1032万元,承保亏损657万元。
2017年7月,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设置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准入门槛。规定相关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介入,并不是谁都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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