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二年不可抗辩

解析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
在今年10月1日,我国将推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正式实施。在新保险法第16条中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拒赔,这被称为一款不可抗辩条款。
该条款的出现,立法用意在于保护弱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在司法案件中,涉及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部分,按惯例一般会作出有利用个人一方而非法人一方的解释和判定。而现行的保险法是上世纪90年中期出台的,主要服务我们保险业的最初发展阶段。现在,随着保险业在我国的疾速发展,旧的保险法已经不再适合于保险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显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新的保险法,作了多达26处的修改,修改的主旨主要集中在明确投保人和被保人利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和强化保险监管等方面。

那么,按照现行《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但按照10月1日将面世的新《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这就意味着,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虚报年龄、虚报身体健康状况、虚报经济收入等相关投保信息,一旦保险公司承保,投保人“逆选择”的可能就会明显加大,增添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笔者认为,新保险法这一不可抗辩条款的出台,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特别是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经营和素质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经常讲,保险公司的受理台、受理人员并非是保险业务的FIRST UNDERWRITER,最初的、第一次的核保人是保险代理人,其次才是保险公司的受理人员、再次才是保险公司的最终核保人或首席核保师CHIEF UNDERWRITER。因此,我们的保险代理人对于一些使用简易投保程序的业务,尤其是对那些没有体检核保要求的投保业务,要特别留心观察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了解被保险人的过往病史和家庭病史,分析投保人的购买真实意图。断不可在明知被保险人有明显身体缺陷或疾病的情况下为之投保,在明知被保险人年龄不符的情况下违规投保,在明知投保人做逆选择的情况下违规投保,形成“保险欺诈”。
我们知道,保险费率即保险商品的售卖价格,保险费率的制订是由利差、死差和费差来确定的,按照人寿保险生命表和大数法则,死差益(损)是相对固定的,正常承保的保险,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标准体,如果将在一个次标准体甚至拒保体作为标准体来承保,按照标准体的费率来收费,而不加费或者拒保,那么,保险公司的经营显然要受到影响。比如,按照人寿保险生命表,1000位30岁的男性,每年会有1位因疾病或意外身故、2位身患重疾,死亡机率大约为0.3%,按保险的互助原则,也就是“1000人保3人”,如果保险公司以标准体的费率承保1位本身就患重病的30岁男性,那么死亡机率就会上升至千分之4。逆选择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也会影响到其他投保客户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声誉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风险的逆选择、恶意投保,对保险业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恶劣的,因此,作为第一道核保人的保险代理人,在新保险法即将出台实施之际,我们不仅要勤于为客户提升承保服务,更要懂得为特殊客户作加保或者拒保,真正维护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环境,我们的寿险事业,才会走向良性循环、愈做愈好。
新保险法实施 5大亮点不可不知
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而言,若认真了解新保险法的话,就会发现对自己有利的5大亮点,包括明确理赔时间、受伤害可直接找保险公司、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增设“不可抗辩”条款等。牢记这5项新举措,消费者可以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赔不用再打“持久战”
旧法对于保险金额的核定期限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定期限,只规定应当“及时”核定,从而成为保险公司拖延支付保险金的可利用的环节。而新《保险法》与旧法相比,则明确了保险人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的核定时间。
受害方可直接找保险公司
与旧法相比,新《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被受害第三者在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被保险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为受害方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亦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否则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与之相比,对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
新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它对保险标的为财产权利的被保险人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保险标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的不一致而拒赔,而财产的继受人也不用因为财产过户和 保险过户的空白期而担心不能得到理赔。
拒赔不再“轻而易举”
新保险法借鉴了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通过上文可知,新保险法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赋予了保险事故中第三者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并让转让的二手车获得了 保险保障;而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索赔权益。另外,新的保险法还明确了保险人的理赔核定时间,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索赔的效率。
“不可抗辩条款”案例解读
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呢?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否定条款、不可争条款,系指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而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危险的估计,但经过一定期间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从国际保险业来看,“不可抗辩条款”已成为寿险合同的固定条款。修订后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上起案例中投保人刘先生虽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其同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成立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情】2005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8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2009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
2009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
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7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
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从上述案例可以得知:同样的案子,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生效后,得到截然不同的法院判决。同时,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在立法上还存在未能明确的地方:
一、“不可抗辩条款”能否适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责任保险合同)?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总则部分,从立法技术上来说,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但在作为不可抗辩条款发源地的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是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这样的次序安排显然会引发日后司法实践中“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
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保险法》规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实务中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这个承诺日是难以确定的。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应从保险人投保之日起算。
三、《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则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国外“不可抗辩条款”还有很多方面的例外,如: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特别严重之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未满足保险人提出之某些条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等,而我国的《保险法》却没有此规定。
虽然“不可抗辩条款”立法上还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该条款的设立将会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保险业的行为,有序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新品测评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_副本.jpg)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