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生育保险政策
包头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政策包含报销范围、缴费基数、费率标准等内容,了解生育保险政策能帮助我们更好的办理缴费、报销等业务。那么包头生育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呢?该政策表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转入在职职工或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自初缴费开始连续计算,缴费满一年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如中途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补足生育保险欠费后可继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正常产、剖腹产、人工流产、引产、宫外孕、绝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等项目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条例规定的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取宫内或皮下节育器等医疗项目的医药费,以及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此外,已参保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可为其无业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不支付生育津贴。人工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项目一年之内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一次。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费率标准
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80%的,按8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包头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缴费基数为包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0.8%。
包头生育保险政策表明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8%的比例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包头上年度社会月人均工资总额80%的,按80%计算缴费基数。
沈阳生育保险政策
参加生育保险可以保障用人单位生育职员合法权益,确保生育期间基本生活,但多数参保者对于沈阳生育保险政策并不了解,生育保险政策包含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等重要内容,
第一章 生育保险登记及保险费的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核定、变更手续,并于次月的15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
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准缓缴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 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流产、引产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复通术,下同)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参保人员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妊娠7个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职工,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日×15日)计发护理假工资。
沈阳生育保险政策内容是什么?该政策有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等内容。
青海生育保险政策
为了减少和解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育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职工健康,制定了青海生育保险政策。改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内容包括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的劳动项目、女职工产假时间等。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汞及其它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一般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对于女职工占50%以上的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较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的要求。准许在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并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不满七个月,但身体特别虚弱或有其它疾病的女职工,经指定医院检查,确认不宜从事夜班劳动的,单位应安排其它劳动。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开具证明,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青海生育保险政策表明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女职工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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