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具有独特的专业性,并是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领域,在保险消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带来
保险法案例分析,帮助人们了解保险法的实践内容和理论分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
2007年2月,某保险代理公司介绍杨某母亲李某购买某保险公司终身寿险一份,保险合同载明;
投保单若由他人代笔的,应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字确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李某表示自己不会写字,保险代理人同意有杨某代其母签字,后保险公司从杨某账户划走保费1880元,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杨某称
保险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均系各自签字。一年以后李某死亡,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是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书面同意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五十六条(旧)规定:“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也未按手印。该保险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场同意杨某代替母亲签字,保险公司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约定赔偿杨某的主要损失,杨某的损失包括合同有效后的既得利益50000元,酌定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损失45000元,杨某在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为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李某未签字的事实,杨某承担5000元损失。随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损失45000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五十六条(旧)规定:“已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无效平不是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未亲笔签字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代理人明知存在待被保险人签字的事实,没有制止也没有说明后果,因此,保险公司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新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该规定删除了书面形式,只要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就是有效合同,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如果在新保险法实施以后订立,被保险人在现场同意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就是有效合同。保险公司代理人为了完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和获得尽可能多的佣金,往往采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方法,促使合同签订,在保险理赔时很容易产生纠纷,这也是保险纠纷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赔偿杨某损失后可以向保险代理人追偿。
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二
2007年6月,王先生为自己的女儿小莉投保了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5月12日小莉不幸在地震中失去了一条腿。治疗结束后,王先生递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为小莉进行了残疾鉴定,确定为残疾第三级第13项。10个工作日后,保险公司完成了10万元赔付。
杨先生,45岁,公司高管。2011年,杨先生曾投保保险产品,保额为150万元。2013年6月17日,杨先生驾驶私家车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身故;6月18日,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在赔手续材料提交齐全的情况下,于6月23日做出150万元赔付决定。
保险法案例分析:案例三
2012年8月28日,马XX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保险金额为34000元。其中合同条款第四条约定,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出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不给付保险金。2013年1月21日,马XX发现左胸部不适到医院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马XX身体内被发现肿块入住市中心医院治疗,经检查,最终被医院诊断为乳腺恶性肿瘤,随后进行了肿瘤切除手术。手术后,马XX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马XX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马XX所患疾病是在合同生效后180天之内首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根据合同约定,不予理赔,请求法院驳回马XX的诉讼请求。而马XX却认为,自己所患疾病是在观察期内发生的,不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应按约定给予理赔。
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告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观察期,是为了防范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提供不了证明马XX是带病投保的证据,同时马XX的疾病如不及时治疗有严重恶化的可能性,为防止疾病继续恶化,马XX才在观察期内进行的治疗。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在法官大量的释法说理下,保险公司给付了马XX保险金28000。
以上介绍了三则保险法案例分析,对保险法在实际保险纠纷中的应用做了简要的分析与说明。当发生保险纠纷时,消费者最好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根据专家的指导做好合理的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险法是什么?
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与完善,保险法对行业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行业中,部分人仍不知道
保险法是什么,本文将做简单的概述。
保险法(lawofinsurance)就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把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等私法类法规;广义的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初包括狭义保险法外,还包括国家对保险事业管理监督法规和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等公法法规。保险法的编制,有采取单行法规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有把保险列入商法典的,如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也有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如匈牙利等国。
从法律形态上看,保险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仅指以“保险法”命名的法典式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则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及保险业的组织、活动的法律规范。它包括作为保险普通法的保险法、保险特别法及其他一切有权机关发布的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综上可知,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实施方面,保险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能够对保险行业经营提供规范的法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新保险法内容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实力提升,保险行业各项法律法规也不断健全与完善,修改保险法能够更好地规范行业发展。本文带来
新保险法内容介绍,供人们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修改结果来看,新保险法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
新保险法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同时,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在新办法中,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此外,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对保险行业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