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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二代偿付能力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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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现行偿二代规则对偿付能力充足与否的规定,基本与此一致。偿二代已明确风险综合评级A类、B类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50%、100%以下不达标,但分别设置了50%、100%的“警戒线”。偿付能力监督措施中,银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升级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原标题:不达标的险企将被限制董监高人员薪酬水平!保险公司偿二代监管升级,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来源:保险文化

  小盒子

险企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在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运行13年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将迎来新规。

  7月30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

  作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梳理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重点修订了五个方面,并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三项。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称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偿付能力指标共3个,需要全部达标

  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指标仅“偿付能力充足率”一项,根据100%、150%两条线,将险企依据偿付能力划分为不足类、充足I类、充足II类公司,并分类差异化监管。

  不过自2016年偿二代实施后,不再是这种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3个: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与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一致。

  这3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要求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值,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要求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综合风险的评价,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要求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3项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这其中,风险综合评级是偿二代新提出的概念。其大致思路是,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定量评价(计算出一个数)以及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定性评价(打出一个分),两个分数各占50%权重,从而形成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的全面评价,这就是风险综合评级。

  现行偿二代规则对偿付能力充足与否的规定,基本与此一致。偿二代已明确风险综合评级A类、B类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50%、100%以下不达标,但分别设置了50%、100%的“警戒线”。

  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监管措施。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应当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核心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一定标准将重点核查

  为了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偿付能力监督措施中,银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在现场检查方面,银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以及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实施现场检查。

吸收偿二代成果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迎大修

  原标题:吸收偿二代成果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迎大修

  证券时报记者 刘敬元

  保险业资本监管的部门规章迎来大修。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9日。待此次征求意见结束后,银保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仍属“偿一代”下的监管规定,是原保监会2008年第1号令,其出台标志着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硬约束落地。不过随着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原规定已不能适应偿二代监管的客观需要,不能满足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部门彼时就对其启动了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10月就修订稿面向保险业征求过意见。

  本次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较2017年修订稿的7章49条内容更精简。银保监会表示,本《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征求意见稿》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

  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从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不符合三项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征求意见稿》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征求意见稿》规定,银保监会应当定期披露保险业偿付能力总体状况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等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银保监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已支付保费;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偿二代二期工程划重点

近日,保监会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表示未来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作三大任务,进一步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

  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增强

  保监会方面表示,自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以来,取得了显着成效,推动我国保险监管和保险市场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

  从监管体系方面来看,偿二代的实施推进了保险监管现代化建设,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并与国际接轨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从风险管理方面来看,促进了保险业增强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从保险行业转型升级方面来看,促进了行业转型升级,将风险因素和价值导向注入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各环节,引导行业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从我国保险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方面来看,增强了我国保险监管和保险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为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和全球保险业治理提供了新兴市场经验。

  对于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日前公开表示,中国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正式实施一年半,取得了良好效果。偿二代是中国保险业在充分学习借鉴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经验基础上,基于中国保险业自身情况而制定的。这套体系既具有国际可比性,又具有鲜明的新兴市场特色。

  事实上,近期来看保险行业在风险防控以及乱象整治工作方面已有所成效。风险防控方面,行业风险状况总体稳定,行业转型效果逐步显现。部分结构好、转型早、转型快的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带动了行业偿付能力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保监会一系列加强风险防控的监管措施,推动保险公司切实把风险防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风险防范的针对性、有效性增强。

  保险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亦取得初步成效。一方面揭示了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另一方面促进了保险机构规范经营。通过督促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一些业务经营的违规问题和市场乱象得到了初步遏制。此外夯实了制度基础。针对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乱象问题,陆续出台有关监管文件,逐步建立了整治市场乱象的长效机制。


  新方法新工具提高监管科技水平

  保监会方面在此次发布的公告中定调,称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主要有四类,风险风控,资本约束等因素为二期工程重点目标。

  具体来看,公告指出一方面是坚持风险导向,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风险针对性,进一步扩大风险覆盖面,提高风险计量的科学性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更加及时、恰当地反映保险业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变化情况。

  另一方面是是坚持问题导向,治乱象,降杠杆,强执行,从严从实加强资本约束,加大监管政策传导力度,提高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

  此外是坚持开放导向,积极向国际审慎监管规则和金融治理体系提供中国经验和中国方案,不断加强国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合作,防范跨市场、跨领域、跨地区交叉性金融风险。

  最后是坚持前瞻导向,密切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新趋势,不断提高监管科技水平,研究探索新科技条件下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工具。

  此次披露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同时明确了二期工程建设的三大任务和二十六项具体任务。

  公告显示,三大任务包括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和加强监管合作。具体来看,完善监管规则包括15项具体任务,重点解决当前存在保险公司资本不实、关联交易复杂、资产不实、多层嵌套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产品不透明、非理性举牌问题、局部流动性风险突出、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和制度漏洞。

  健全运行机制包括6项具体任务,旨在确保偿二代实施到位,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包括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逐步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风险分析监测体系,跟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开展监管科技的应用研究等。

  加强监管合作包括5项具体任务,推动国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合作。在国内监管合作方面,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和监管协调机制的部署,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强化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切实防控好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各类交叉性金融风险;在国际监管合作方面,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等。

  细分险种最低资本要求有更新

  目前来看,偿二代二期工程将按照“边建设、边实施”的工作思路,坚持“开门搞建设”,实施项目负责制和专家咨询机制,集中全行业的力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保监会方面表示,将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合理安排建设进度,优先重点推进实际资本评估、资产风险最低资本、流动性监管规则、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等较为紧迫的工作任务,同时扎实有序地推进其他各项建设任务,确保二期工程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事实上,为明确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的主攻方向和重点项目,保监会今年5月即对偿二代制度及实施情况开展书面调研。据彼时的公告显示,偿二代监管规则存在的空白、短板以及需要修订调整的方面;偿二代运行的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偿二代全面落地和有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险业各界对进一步发挥偿二代在风险防控中的核心作用,提升行业风险管理能力和推动监管模式转变的意见建议等方面内容成为保监会此前书面调研的重点方向。

  今年8月,保监会亦披露关于征求《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要求,研究建立相互制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等的偿付能力监管细则,构建适应新型保险组织性质和特点的审慎监管规则和机制;完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根据最新市场数据,重点对健康险、车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扩大风险综合评级范围,将保险集团、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逐步纳入评价范围;完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标准。这些条款亦在今日披露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有所体现。

  事实上,除了上述《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外,保监会今年以来还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今年以来共发布8则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有媒体援引业内人士观点表示,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对创新资产、新兴保险业务、新型保险组织形式等问题的处理进一步明确,将实质性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对创新资产、新兴保险业务、新型保险组织形式等问题的处理进一步明确,将实质性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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