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补充险 个税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个税缴纳
所谓补充医疗保险个税就是指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究竟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补充医疗保险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补充医疗保险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该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由于有了企业所得税扣除优惠,企业为职工办理2008年1月1日以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大增。由于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人数增加,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颇受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该文件的免税项目中,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纳税时间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人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并不负责补充医疗基金的管理,通常做法是企业委托商业!陛保险公司代为管理或由企业自行管理。如果企业将补充医疗保险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则应当在保险公司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自行管理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准予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人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这种管理模式就很难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个税 补充医疗保险缴纳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问:我公司为员工报销体检费、药费等票据(按工龄划分等级),实际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按5%计提后据实报销,请问此部分报销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回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且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所得,因此,您公司为员工为员工报销体检费、药费等,需要您公司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免税的项目,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所以,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商业保险个税 商业保险个税具体内容
《通知》规定,适用商业保险个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公告》进一步明确,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通知》指出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
商业保险个税抵扣
2015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能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包括三类:一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二是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三是取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
根据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也同样适用。
商业保险个税政策
一、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产品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个人购买其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税前扣除项目"其他"列中,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预缴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应将税前扣除的支出金额填至"投资者减除费用"行,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商业保险个税注意点
一是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炒股收入、房租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非政策规定内的所得项目,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是只有保监会核准的取得税优识别码的税收优惠型健康险,才能抵扣个税。(保监会是国家保险监管组织)
三是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为其办理税前扣除,不得拒绝。
商业保险个税如何看待
国家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个人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购买保险,建议找保险经纪人设计)
何为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如何扣除2400元?昨日的通知进一步解释,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这就意味着,投保人个税起征点将根据每年所缴纳的保费享受相应的优惠,个税起征点最高每月可提升200元。
商业保险个税具体内容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保险一定要注意保险条款内容)
商业保险个税例子说明
比方说现在的工资收入是4000元,那么有500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一年可以有特定的2400元用来购买商业健康险免税,那么只要你购买了,相对于每个月就有200元的税收优惠,你4000元的工资就只有300元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税收优惠
商业保险个税的符合适用
符合规定的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商业保险个税的征收
(一)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证。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意思?包括哪些?标准又是什么?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它有利于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我们每月收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不用交税,额度是 5000 元;而另一部分要交税。
那么,怎么样才能少交税呢?这就要提到 “专项附加扣除”,它包含了 6 项。
交税之前,申报这 6 项,可以减少交税额,成为你最后的减免机会。
操作方法也很简单,下载 “个人所得税” APP,在首页 - 常用业务,点击 “专项附加扣除填报”,就能找到。
① 房贷或租房
如果你正在还首套房贷,每月有 1000 块的免税额,最多能免 240 个月,也就是 20 年。
当然,如果是租房的朋友,每月可以有 800 - 1500 块的抵扣额。具体多少,不同城市有差异。
比如,在深圳租房,每月可享受 1500 块的减税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房贷和租房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抵扣。建议大家哪个扣得多,就选哪个。
② 教育
这里说的教育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孩子教育,一种是成人继续教育。它们的抵扣情况如下:
孩子教育:3 岁幼儿园到博士研究生毕业前,每月可以申请 1000 块抵扣额。由父母双方分摊,或者其中一方抵扣都行。
成人继续教育:比如自考成人本科、在职研究生,每月可以抵扣 400 块。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证书那一年,可以直接抵扣 3600 块。
③ 赡养老人
如果父母年满 60 岁,独生子女每月能抵扣 2000 块 ;有兄弟姐妹的,可以一起分摊这 2000 块的抵扣。
④ 大病医疗
大病医疗的抵扣额比较高,经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累计超过 1.5 万部分,可以申请免交个税,每年最多 8 万。
比如,小李去年因车祸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了 2 万,那小李就能申报 5000 块的抵扣额。
大病医疗的抵扣额可以算上自己的医药费,也可以加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
当然,这一项希望大家都是 0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4]。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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