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单的作用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的内容
保险单的内容
1、正本保险单的份数
全套保险单包括三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在正本保险单上写有“The First Original”、 “The Second Original” 和 “ The Third Original”。
2、发票号码
填写“As per invoice”或实际的发票号码。
3、保单号次
填写由保险公司编制保单号码
4、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
通常为出口商。如果信用证规定被保险人为凭指示抬头,填写“To order”。
5、标记
填写唛头或“As per invoice No. xxxx”,如无唛头,填写“N/M”。
6、数量
填写最大包装的总件数。
7、被保险货物项目
填写商品名称,如果所有的单据要求指明信用证号码,应在此栏中标明。
8、保险金额
可小写,一般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总保险金额
用大写的英语字母填写,用only结尾。
10、保费/费率
通常不注明具体数字而分别印就“As Arranged”(按协商)。有时保费栏可按信用证要求填写“Paid” 、“Prepaid”
11、装载运输工具
填写“As per B/L”。海运方式下填写船名,最好再加航次。例如:“FENG NING” V.9103;如中各运输有两次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及二程船名,中间用“/”隔开。此处可参考提单内容填制。例如:提单中一程船名为“Mayflower”,二程船名为“Dongfeng”则填写“Mayflower/ Dongfeng”。
12、开航日期
填写“As per B/L”,如果需要转船,填写“ Via xxx”。也可根据提单签发日具体填写。按照跟单信用证500号出版物规定,也允许填写提单签发前5天之内的任何一天的日期。也可暂时不填,待签发提单后再填不迟。
13、承保险别
至少填写一种基本险,如有附加险,也应填明。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和日期。
14、勘查理赔代理人
由保险公司选定,代理人的地址应详细填写。发生损失时,收货人通知其代理人进行勘查和赔款事宜。
15、赔款偿付地点
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填写,应标明偿付货币名称。如:At London in USD。有个被信用证要求,如发生货损,赔款付给XXX公司(Loss if any, pay to ……Co),则在保险单赔款偿付地点栏后加注“Pay to……Co”。
16、日期和地点
保险单签发的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签发地点一般在受益人所在地点。
保险单的作用及注意事项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所以保单是很重要的,接下来带您了解一下保险单的作用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验收: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1)保单正本;(2)保险条款;(3)保险费正式收据;(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您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
2、核对: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3、备案:有些保险,如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4、保管: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5、补办: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保单的作用
保险单的作用是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单的作用及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保险单的作用是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要保管好保单,丢失了要及时的去补办。
保险单的背书
在CIF交易条件下,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时,在提单转让的同时,在保险单的正本及第二联的背面应背书(Endorsement)签章,将保险单的权益转移给单据持有人。单据持有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背书转让事先无需通知保险人,但转让形式取决于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1)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
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公司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的名称。 当来证没有
明确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
(2) 记名背书
当来证要求“DELIVERY TO THE ORDER OF…BANK”或“ENDORSED IN NAME OF…”,即规定使用记名方式背书。即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 TO THE ORDER OF…”或“ENDORSED IN NAME OF…”的字样。 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
(3) 记名指示背书
当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NEGOTIABLE FORM ISSUED TO THE ORDER OF…”, 即规定使用记名指示方式背书。在制单时,要在保险单背面打上“TO THE ORDER OF…”,然后签署被保险人的名称。
(4) 无需背书的情形
若信用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WHOM IT MAY CONCERN”(被保险人为中性名称)或“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BEARER”(保单签发给被保险人),则保单无需背书既可转让。当被保险货物损失(承保范围内)后,保险单的持有人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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