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期限怎么理解
保险索赔期限详解
投保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理赔事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势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许多投保人都希望能在短期内能获得保险理赔。那么,保险索赔期限是什么?受到理赔材料需在30日内做出核定,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当前,理赔难是许多消费者对保险望而却步的原因之一,因此2009年实施的新《保险法》就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及实现,如被保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避免拖延理赔。此外,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人或保险受益人。如果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对保险理赔期限首次给出明确的法律依据,作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收益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等规定。如果未及时履行上述规定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些规定都对投保人是个极大保护。
因为有着保险理赔难的观念,所以投保人对保险理赔期限特别关注,但相信随着保险制度和法律的逐渐完善,保险市场只会越来越规范,保险理赔也将变得更加透明、公正、迅捷、简单。
保险索赔期限是什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收益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等规定,如果明确了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发生保险事故 注意保险索赔有期限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少人会被突如其来的事件搞得手忙脚乱,以至于索赔时忘记应该向保险公司提供哪些材料,有的甚至忘记了保单的存在,错过了索赔期限。对此,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市民购买保险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切记在保险索赔时效内提出索赔申请,以免让保险失去应有的作用。
莆田的沈先生2006年在中国人寿秀屿区支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000元,年缴保费4550元。2012年,沈先生因上腹部疼痛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早期肝癌。沈先生一直在外地做生意,其和家人不仅忘记找保险公司理赔,而且,在2013年和2014年续保时,仍按时缴纳了保费。今年5月,沈先生回到莆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走访,发现了沈先生之前患病的情况,于是赶紧帮助沈先生收集资料,申请理赔。目前,沈先生已获赔重大疾病理赔金10万元,并取回了多交的9100元续保金。
莆田国寿高级保险规划师黄秀金介绍,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责任。不过,保险公司的这项义务并非一直存在,而是有一定的期限,其也被称为索赔时效。按照《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如果超过索赔时效,保险公司可以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放弃索赔权利,从而拒绝受理索赔。
据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需要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交纳保险费的凭证、能证明保险标的或者当事人身份的有关原始文本、索赔清单、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检验证明,以及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怎么理解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什么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 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
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 保险保障。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偿,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责任保险如何进行保险承保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其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是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四是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五是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六是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风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风险,如企业等单位亦有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责任保险有哪些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上述就是对责任保险的一些介绍了,一些想要投保的人可以多了解一下,相信这会对您有帮助的,除了这些,您还可以登陆慧择网进行了解。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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