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索赔时效耽误不起
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人车两伤的现象很是普遍,不少车主希望等人伤处理好了以后,在将人与车辆的车损一起理赔。不过若是伤者治疗时间很长,对于车辆理赔的时效是一种耽误,上海闵行区法院最近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8年12月,某物流公司司机阚某驾驶的货车,与曹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后者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两车损坏。鉴于曹某违规变道、阚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分别承担事故主、次要责任。阚某所在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积极配合救治伤者,协商赔偿事宜,同时修理车辆(2009年2月修理完毕)。在伤者完成治疗并确定
医疗费用数额后,物流公司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但当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已是2012年4月。保险公司对于人伤赔偿部分予以核定理赔,对于车辆损失费却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于2008年12月,物流公司到2012年才索赔,已过了索赔时效。但物流公司认为,由于伤者治疗周期很长,后续治疗一直在进行,所以对于人伤赔偿数额短时间难以确定,而其在伤者治疗完毕且医疗费用确定后就第一时间索赔,并未过诉讼时效。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驳回了物流公司要求
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请。
闵行区法院金融庭审判长朱祺表示,《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此规定,财产
保险索赔都应当遵守两年的法定时效。
据了解,本案是一起多重损失理赔纠纷,牵涉到人伤和车损两种损失,且对应的险种不一。“乘客的人伤要在三者险项下理赔,物流公司货车的维修费则在车损险项下理赔。三者险的索赔是以被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责任为前提,本案伤者因需要多次治疗和后续治疗,精确的医疗费用短时间内难以确定,所以物流公司只有等到伤者治疗完毕、计算出全部赔偿数额并实际赔偿后,才产生三者险意义上的保险事故,此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理赔时效应当从物流公司支付全部人伤赔偿金额之日起算,故三者险索赔并没有过时效。但是,车损险的情况截然不同,车损险旨在补偿被保险人车辆的直接损失,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直接损失就已固定,保险理赔时效从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所以物流公司时隔3年多才索赔,确已过时效。”朱祺分析道。
虽说在车损险中,2年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但鉴于实践中,还存在保险公司定损环节或车主自行修理,需根据具体情况来把握诉讼时效。“一旦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定损,诉讼时效自提出申请时中断,重新开始计算2年。之后,当保险公司出具定损结果时,应视为其同意按定损结果履行理赔义务,此时诉讼时效中断,再重新计算2年。此外,如果车主自行修理,则修理完毕时,其就已确切知道具体损失金额,因此诉讼时效最迟不应超过修理完毕时起的2年。”业内人士补充道。
慧择提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是独立的不同的保险品种,设置目的与适用的保险条款完全不同,时效起算点差别也很大,理赔时要区别对待。事故发生后,车主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就已确定的损失进行索赔,切勿错过索赔时效。
获赠激活卡 保险期限内受伤保险公司拒赔
随着保险产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是越来越多,很多保险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推出各种各样的获赠险种。然而,据报道,市民张强在投保时获赠一份
意外险,但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却拒赔,这一事实备受人们的关注。
市民张强(化名)在为儿子买保险时,获得了由保险公司赠与的
激活卡。可没想到,在保险期内出现意外事故的他,凭借此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强4万元。
案发>>保险期限内受伤遭拒赔
张强是一名普通建筑工人,去年8月3日,他在加油站干活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造成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头皮下血肿,要进行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固定术。张强在医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16643.08元。后经聊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9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7000元左右。
在出院康复后,张强突然想到他在儿子购买《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时,保险公司曾赠与他一份《激活卡B》,上载明保费100元,
保险金额4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35000元,
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1年。该卡已被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签“张强”名字,并按要求激活。而他出事故时,正在保险期限内。
翻出这份保险合同,张强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对方却以其诉求不在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范围内而拒赔。
庭审>>未能证明告知免责条款
多次协调未果,张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保险金40000元。
区法院庭审查明,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激活卡签署“张强”名字,将该卡按要求激活。该卡保险责任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致身体残疾,保险人根据《人身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按合同约定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该项残疾所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激活卡在责任免除部分,列举12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情形,并未载明对其他残疾不赔偿。卡上并未记载比例表内容。保险公司提供不出该卡所载明内容已向原告告知、特别是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按比例表标明残疾等级及对应比例予以计算、意外
医疗保险金扣除通过其他途径已赔付部分及100元免赔额后再按80%予以赔偿等免责内容已向原告提示或说明、已将保险条款交给张强的证据。
判决>>属保险责任应予以赔偿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激活卡虽为保险赠与,但只要张强同意接受并激活就应视为合同已成立。该卡所涉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公司对免责条款应提示或说明。但未能证明告知,因此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人身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举伤情,不能涵盖全部人身伤残,特别是对赔偿等级分类与有关鉴定机构所作伤残等级亦不一致,属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且根据法律规定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加之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条款未有将张强伤情等以外伤残排除在保险责任外的规定,应当认定张强伤残属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综上,区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强保险金40000元。
理赔遭拒,张强一气之下把为子所投保险退保。宣判后,保险公司遂以张强已解除合同等为由向聊城中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保险公司赔偿张强35000元的调解协议。现在,保险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可知,获赠意外险,在保险期限内受伤保险公司是不可以拒赔,应当进行理赔。在此,提醒一下广大消费者们,在消费时尽量不要投保获赠类的保险,最好保险公司去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险。
保险公司结案流程 以车险为例
如果遭遇了保险事故,只要投保了相应的保险,就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很多保险公司需要交通事故结案后才能赔付相应理赔金。那么,保险公司结案流程是什么?以车险为例,以下内容是保险公司结案流程:
1、如果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那就可以去交警那里结案了。
2、去交警那里结案是要双方都去的,把双方的协议内容报告交警,交警要把内容记录在事故处理报告书中的,然后双方签字就完成了。
3、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是要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处理报告书的,其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调解的内容也在里边了。再加上手里的费用单据和收条,车辆行驶证和司机的驾驶证复印件,即可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了。
4、故结案时没有很严格的时间限制的,一般对赔偿追诉期为两年。关键是以伤员治疗和赔偿调解协商成功为条件的,有时也有双方均达不成协议,以协商不成结案的。
5、经工作人员审核结案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后,给付理赔金。
保险公司结案流程其实并不繁琐,以车险为例,只要交通事故撒谎发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即可前往交警处结案,由交警把协议内容记录在事故处理报告书中,双方签字后顺利结案,投保人即可携带这些资料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