韧带损伤保险赔偿案例
四种损伤汽车险不予理赔
天气渐热,车辆容易发生状况。有些车主以为已经投保了车险便“大大咧咧”。须知车辆损失的一些特殊情况属于 车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发动机进水
夏季暴风雨过后,道路积水可能浸没汽车的底盘,如果这时贸然启动,很容易导致发动机受损。按照免责条款,车辆遇水熄火后,车主重新发动并导致发动机损毁,属于操作不当导致的人为事故,保险公司通常是不负责理赔的。因此遇到积水,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照勘查员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后再启动汽车。
玻璃破碎
台风季节中,部分车辆会被落物砸坏受损。如果车顶与挡风玻璃均受到损坏,保险公司就能按 车损险条款赔偿;如果仅仅是挡风玻璃受损,且车主没有投保“玻璃单独破损险”,将得不到理赔。
爆胎
夏天地表温度较高,容易导致爆胎。对于爆胎引起的轮胎、钢圈的“单独损坏”,保险公司一般会视其为汽车某零部件的自然老化现象。只有因意外碰撞等事故造成轮胎损失时,保险公司才会理赔。如果是由于轮胎爆裂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则会理赔。
车内放置易爆危险品
对于车内存放的危险物品发生爆炸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车主的处理不当,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车险专家建议,夏季千万不要在车内放置高压杀蚊药、发胶、香水等物品。
为您的爱车多考虑一些,爱车就为您多省事儿一些。购买保险之前要注意阅读须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突然死亡 保险赔偿案例介绍
突然死亡 保险案例一
一名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男子突然死亡后,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荔浦县鑫发公司为82名员工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去年4月17日,员工邓某在公司卫生间洗澡时意外死亡。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邓某的死亡系非保险责任内损失为由拒绝理赔。荔浦县鑫发公司和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2月28日,桂林市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给付死者家属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5万元。
去年3月23日,荔浦县鑫发公司为包括邓某在内的82名员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为5万元/人,时限为1年。去年4月17日,23岁的员工邓某,在公司卫生间洗澡过程中突然倒地死亡。该公司立即向荔浦县公安局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日,荔浦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鉴定邓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去年4月18日,荔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尸检证明》,称经法医检验,排除他杀和自杀,其死亡性质属意外死亡范畴;同日,荔浦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再次出具《死亡证明》,对前面鉴定为猝死的结果进行更正,称邓某死亡性质属于意外死亡范畴。
随后,保险公司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查明死因。死者家属认为警方已认定邓某系意外死亡,加上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遂提出由保险公司出钱对尸体进行解剖。后来,保险公司称没有此项经费开支,未对尸体进行解剖。去年4月19日,邓某尸体被火化。当死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邓某的死亡系非保险责任内损失为由拒绝进行理赔。无奈之下,荔浦县鑫发公司和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5万元。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约定,“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身体伤害”,根据荔浦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于2012年4月17日出具的《死亡证明》可知,邓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保险公司认为邓某系因疾病死亡,曾提出对尸体进行解剖以明确真实死因,但死者家属要公司先行支付解剖费用,公司无此项经费开支,所以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鉴于邓某为猝死,邓某死亡原因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死亡情形,所以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秀峰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邓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致死。法院最后采信荔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尸检证明》,可证实邓某的死亡原因为意外死亡,故死者家属未主动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符合常理。在保险公司提出邓某系因疾病死亡的主张后,该由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保险公司以无此项经费为由不愿出解剖费,最终导致未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对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未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突然死亡 保险案例二
男孩突然死亡 鞍山太平人寿快速理赔
年仅10岁的男孩张某一个月前在与母亲回家的路上,突然抽搐晕倒,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就近医院。经诊断,张某脑干出血、脑疝,经过数小时的抢救,张某死亡。据医生推断,死因是张某脑血管畸形引起脑出血死亡。日前,太平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对张某进行快速理赔,给付理赔金50000元。
因张某家人2009年为其购买了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5万元。近日,张某家人向太平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提起理赔申请。太平人寿鞍山中心支公司快速理赔,给付理赔金50000元。
小贴士
保险绝不是成年人才可能拥有的,孩子从出生到成年,面临很多风险,有些时候未成年人更需要保险的保障,在遇到突发急病的时候尽最大可能给予孩子治疗的机会,保障年轻生命的延续,这也正是 保险的意义。
太平人寿提醒父母 给孩子买保险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少公司的少儿保险,孩子出生满28天即具备了投保条件,父母给孩子买保险越早越划算。因孩子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早投保早安心。
第二,购买时要添加豁免功能的附加险,这样一来,万一父母作为投保人因身故、残疾、重疾无法继续缴纳保费时,保险公司来帮续交上剩余的保费,让孩子的保障持续有效。
第三,额外给付的重疾险和提前给付的重疾险区别很大。买 重大疾病保险建议买附加在主险下的附加重大疾病险,因为作为附加险保费的价格相对便宜很多。
第四,缴费期不必太长,可以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时,比如15年、20年,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以选择自己合适的险种为自己投保。
以上内容就是对于突然死亡 保险赔偿的一些介绍,希望会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您随时登陆慧择网进行了解。
雇主责任险赔偿案例介绍
雇主责任险,能够转移雇主的行业风险的风险,减少风险带来的经济压力。那么,雇主责任险到底有哪些保障利益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呢?以下通过几个雇主责任险赔偿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某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公司的油漆工吴某,患了皮肌炎,入院治疗,3个月后不幸死亡。但由于J公司曾经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而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一笔保险金。该保险合同规定:“凡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导致职业性疾病,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须负担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虽然保险公司起初称,皮肌炎并非职业病,但后来法院做出定论:究竟什么是“与职业性有关的疾病”,合同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合同法》与《保险法》规定,当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有利于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判令保险公司赔付。
案例二
甲公司为其属下的销售人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合同确定了责任范围以及医疗、死亡最高赔偿金额。2003年3月2日(星期日),甲公司雇员李某在驻地突然倒地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调查发现,李某为甲公司外派长驻销售代表,事发前一天晚上饮酒后一直熟睡,直至第二天起床倒地昏迷。根据医院的抢救报告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因确定为“意外猝死,死亡原因待查”。
为查清李某的死亡原因,经被保险人申请,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了尸检,并出具了“居民死亡法医学证明书”,确定死亡原因为“猝死”。保险公司以不在工作时间、非意外事故及酗酒为理由对本案实行拒赔。
雇主责任险赔偿案例能够帮助我们更加了解这一产品,当被保险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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