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 商业险该不该赔偿
近些年来,交通事故越来越多,交通肇事逃逸的现象也是逐渐增多,而关于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的问题也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那么,肇事逃逸后,商业险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案例详情
2011年2月3日晚约20时许,马某驾驶家庭自用小轿车行驶至一有路灯照明的地段时,从躺卧于车行道内的王某身上碾压过去,马某并未停车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伤者王某被他人发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后,确定马某为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后马某被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时,马某赔偿王某近亲属65万元。
马某在支付赔偿款后,进行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依据其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向某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后遂于2012年4月27日向新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该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62万元。
保险赔偿
商业险应否赔偿成焦点
一审中,马某诉称: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但对于发生事故并不知情,且刑事判决书未认定逃逸的事实,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2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马某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马某为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65万元。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马某11万元,商业险部分则按照《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某为驾车离开现场而非驾车逃逸,同时,如果认定马某为交通肇事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仅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从而印证马某不属交通肇事逃逸。故保险公司不但应赔偿交强险11万元,还应在商业险的保险限额30万元内赔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内应赔偿41万元。
二审改判赔偿11万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认为马某驾车机动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但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抢救伤者,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上述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为交通事故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及当事人的死亡。马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对本次保险事故商业险部分应不予理赔。遂二审依法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1万元,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商业险该不该赔偿,这需要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以及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来判断。上述内容已经做了详细的分析了,您可以仔细的了解一下。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赔偿责任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往往是车主为了推卸、逃脱责任而做出的举动,但是这种举动会影响到车主的获赔问题。关于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以下就是具体介绍,您可以仔细的了解一下。
肇事逃逸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2009年10月31日,金某开车将李某撞死后逃逸,次日自首并向死者家属赔偿38万元。金某曾于2009年2月为汽车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故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金10万元。那么,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结果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金某的律师认为,“交通肇事逃逸不予赔付”的约定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2009年新版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提示注意和解释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尽上述两项义务,该条款对金某无效。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部分赔付
关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根据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09年修订的新版保险法则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还要对保险条款作出明显的提示;如果没有明显提示及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就不产生效力。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是每个公民都应知道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金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完全可以理解该条款的意思,保险公司无需特别说明就已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向金某支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11万元,而对1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有效
在保险法领域,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自己无限度承担保险责任而订立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权利的保险条款。
新修订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金某与保险公司于2009年2月订立保险合同,早于
新保险法颁布的时间,因此判决应当适用2002年修订的旧版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2009年的新版保险法规定更加严格。实践中,新版保险法颁布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大多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明显提示,如按新版保险法执行,这些免责条款都将归于无效。
同时,对肇事逃逸者进行商业险的赔付,无疑会降低逃逸者的违法成本,增加全社会的道德风险。
交强险死亡赔偿金应当赔付
关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其中,交强险的法律性质与商业险不同。商业险是投保人为分散风险、“转嫁”自身责任而投保的险种,交强险则更具有公益性质,它的首要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基于上述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不同的责任判定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都是有免责条款的,如果保险公司尽到了解释说明的义务,那就有拒赔的理由,如果没有解释说明,保险公司可能要赔偿部分,但是,交强险的法律性质与商业险不同,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交强险死亡赔偿金。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如何进行?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但是社会上还存在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的现象,令人担忧。那么,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如何进行呢?下面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讲解。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之案情介绍
今年5月,陈先生在驾车过程中与骑行自行车的李某发生碰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陈先生为逃避法律责任,选择了驾车逃离现场,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同时,陈先生因犯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处陈先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执行,并赔偿死者李某家属30余万元,因陈先生在事故发生前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
责任保险10万限额,陈先生赔付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后向保险公司提出
索赔申请,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理赔?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之理赔解读
陈先生的索赔申请,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理赔依据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可见,交强险
立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肇事逃逸行为非条例和条款列明的除外情形,因此,陈先生的交强险限额内损失可以得到理赔。
二、商业险不予赔偿。依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六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可见,事故发生后,无论是驾车还是弃车逃离现场的,均为保险责任免除情形,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赔付。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得知,在车辆保险齐全的情况下,可得到交强险限额内的交通肇事逃逸保险赔偿。但是,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同时,肇事逃逸还面临严重的行政及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