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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xel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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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泰康人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造成身故而发生死亡处理或遣反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中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金额。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泰康人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泰康人寿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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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团旅行社(旅游公司)均可作为投保人,以其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保险范围】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列明的旅游类别分为:

  1. 国内旅游 2. 入境旅游 3. 出境旅游 4. 一日游(含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规定如下:

  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保人安排的旅游行程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故取消旅行计划,投保人可申请终止本险合同,本公司在扣除手续后,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覆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造成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造成身故而发生死亡处理或遣反费用,本公司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本公司给付上述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再给付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中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金额。

  3.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按实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

  第八条【治疗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治疗,本公司计算治疗费用包括:

  1. 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天数以三十日为限:

  2. 手术费;

  3. 注射费;

  4. 药费;

  5. 检查费;

  6. 处置费;

  7. 输血费、输氧费;

  8. 会诊费;

  9. 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 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费用;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条【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身故,并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出有关文件证明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失踪,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身故日期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境旅游为境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以及有关死亡处理或遗体遗反费用的凭证和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身体残疾,被保险人凭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和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和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伤残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费用支付,被保险人凭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和治疗过程)、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和交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出境旅游境外就医,还应出具国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证明。

  第十三条【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身体残疾或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欧斗或酒醉行为;

  3.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4. 被保险人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

  5. 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旅游;

  6. 被保险人药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

  7. 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内乱;

  8. 核辐射、该污染;

  9. 本合同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 技表演和机动国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 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曾接受治疗过的疾病;

  12. 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爱滋病及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和单纯遗传性疾病;

  13. 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4. 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5. 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a-2b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五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六条【批注 】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纠纷与管辖法院】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员法院提起诉论。本合同涉及诉讼时,约定在保险单签发地法院进行诉讼。

  【名词释义】

  本合同所述本公司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所述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本合同所述医院指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院以治疗伤害或疾病为目的,而非主要以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为目的。

  本合同所述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本公司仅对该日以前住院治疗负责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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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六、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七、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五、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七、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释 义
急性病: 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为急症必须紧急就治的疾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 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 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本 公 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一直坚持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特色的保险服务,在2015年时位居保险行业榜首。中国人寿提供的不仅有寿险、健康险,还有意外险等。那中国人寿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您能知道多少?下面小编为您介绍几个。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180日以上,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合旅行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急重症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慧择提示:中国人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上文已经为您简单的介绍,除此之外,保险条款还有多种内容,如果您有望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您可以到 中国人寿官网咨询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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