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手术意外险条款

太平洋幸福安康条款介绍
重疾条款对于普罗大众来说往往如同“天书”一般难懂,很多消费者不知如何下手去读,更不清楚哪些是重点。所以,小编借着太平洋幸福安康重疾计划,为大家奉上重疾保险条款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保险费的支付
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或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太平洋保险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选择限期年交交费方式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合同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太平洋保险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太平洋保险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太平洋保险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太平洋保险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洋幸福安康条款中对保险费的支付、合同解除、责任免除等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责任免除情形有7种,若被保险人因任意一种情形出险,太平洋保险将拒绝赔偿保险金。
太平洋东方红满堂红条款内容
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6周岁至57周岁。
三、保障责任
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 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一次特别奖励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59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对于投保年龄为57 周岁的,按下一款约定给付养老金,不再给付祝福金。
自被保险人60 周岁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养老金于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60、65或70周岁,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上就是太平洋东方红满堂红条款的主要内容,广大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不仅要认真查看条款内容,对于存在争议的条款一定要及时 咨询保险代理人或 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在投保后就要坚持长期投保,以免中途退保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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