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的优势有哪些
保险金信托的几大经典模式
保险金信托可以很好的管理税收和死亡后的财产安排,基本上所有国家的保险信托发展都起源于保险金信托。保险金信托是一项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信托服务产品,由于各国在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同,会呈现细微的运营模式差异。
美国模式:信托机构主导
美国普遍采取的方式是不可撤销保险信托。在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IrrevocableLifeInsuranceTrust,ILIT)合同中,委托人将保单所具有的一切权益转移给受托人,即受托人为保单的所有者。
此时,受益人拥有不可撤销的、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未来收益,实现了保单与被保险人的完全分离,达到了美国税法关于死亡保险金免征遗产税的规定。
不可撤销保险金信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三方所有者(ILIT):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保单的所有者。
受托人:被保险人不能作为ILIT的受托人持有保单。另外,如果受托人是信托的受益人,应有独立的共同受托人被指定来监督任何可自由支配的支出。
保费的支付(分期+一次性):保费的支付如果经过合理设计可以采用周期性的赠与来避免过多的税收,赠与不能超过免税金额。
保单的创立(转移+新立):委托人可以通过转移现存的保单到ILIT或者新成立一个保单。
日本模式:委托人分别与保险、信托签订合同
生命保险信托是指委托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契约,同时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人领取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家属子女。
日本生命保险信托与美国和台湾保险金信托在运营模式中的区别主要是委托人既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又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保险公司和受托人之间的联系仅仅是资金的划拨,可以看出,保险和信托的联系不如美国和台湾那般紧密。
保险公司受托VS信托机构受托
日本的《保险业法》第5条规定允许经营生命保险事业的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的生命保险信托呈现出两种格局: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和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
以保险公司为信托受托人是指信托委托人同时也是保险投保人,而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又担任信托受托人的身份,在信托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是同时兼具了两个身份,真正的经营上依然是分离的。
以信托机构为信托受托人是比较普遍的运营模式。具体来说,当保险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将保险金债权让与信托机构,也就是在保险发生赔付后,保险金的领取权利让与了信托机构,之后信托机构按照信托契约管理经营信托资产。目前,日本有很多信托银行都作为信托受托人进行此类型的保险信托。
展望中国未来发展模式
当前,高净值人士已经普遍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性,但是由于遗产税、房产税等税收尚未在中国推行,导致人们对保险金信托尚未有充分的认识。
保险金信托的具体实施是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政策而定的。相较而言,以上共同点都是基于保险和信托两个机构的合作达到委托人的财富规划与传承的需求。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成功落地的是身故保险金信托,被保险人身故后,身故保险金直接进入信托。此后,作为身故保险金信托的升级版,生存金信托继续成功落地。
可供投资的信托产品有哪些
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有很大区别,那么,可供投资的信托产品有哪些?主要有贷款类信托产品、股权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信托产品和组合投资信托产品,此类产品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是值得投资的信托产品。1.贷款类信托产品
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 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2.股权投资信托产品
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
3.债权投资信托产品
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4.组合投资信托产品
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以上是对可供投资的信托产品有哪些的介绍,投资信托产品,以短期内不会动用的闲散资金投资购买信托理财产品,以不能影响家庭的日常生活开销为前提,做到闲置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人寿信托保险产品优势介绍
人寿信托保险产品,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一般为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合同,保险公司将保险赔款或满期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人寿信托保险产品的优势在于,它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一般寿险产品只是保证受益人名义上享有保险金的利益,却没有考虑受益人如何才能切实享有其合法权益。保险受益人常常不具备合理处理保险金的能力和条件,例如,年纪太小或身心有障碍、挥霍过度,甚至由于各继承人或监护人间利益冲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危害。此时,保险受益人虽然形式上拥有保险金,但实际上并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好处,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但是,作为一种植根于寿险保单之上的信托行为,人寿信托保险产品能够在保险合同的义务履行后,还为受益人解决实际的保险金使用问题,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续和拓展,是解决在特殊事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受益权保障缺位问题的重要途径。从信托的角度,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特殊的“财产独立性”,投保人和信托公司的债权人都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和针对信托财产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使保险金实现保值增值,达到受益人利益最大化。
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具有储蓄与投资理财的双重功效,其次人寿信托保险产品具有免税功能,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对于想要达到税收优惠目的的投保人来讲,无疑具有更强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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