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法成立于哪一年
中国平安成最富公司
随着中国太保3月30日晚间公布2013年度业绩报告,全年实现净利润92.61亿元,同比增长82.4%。至此,A股四大上市险企年报已经全部出齐,国寿、太保、平安、新华四大上市险企2013年共实现净利润666.02亿元,较上一年增长70.2%。数据显示,截至4月9日,两市共有1445家上市公司披露2013年财报。从货币资金这项指标来看,A股公司贫富悬殊惊人:最富的公司中国平安手握3494.42亿元资金,最穷的公司大洲兴业账上仅有305.43万元。
不过,货币资金居前的20家上市公司,有8家公司货币资金没能跑过当前市值。相反,捉襟见肘的后20家上市公司,不少股价却有不俗表现。
中国平安连续三年成为A股“最不差钱”公司,2013年末坐拥3494.42亿货币资金。2012年公司曾以持有3832.23亿货币资金居首,2011年这一数值为2420亿元。紧随其后的为中国铁建,手上有934亿元货币资金;跻身三甲榜单的还有上汽集团,财报显示其持有890.97亿货币资金。
数据显示,前10家货币资金数额居前的上市公司,均为A股公认的“巨无霸”公司,且大多为“中字头”央企。排至11-20位的上市公司,则出现了上海建工、上海电气、贵州茅台、江西铜业等地方骨干国企的身影。即便是位居第20席的中国联通,持有的货币资金也达到215.89亿元。经统计,这20家蓝筹股账面上躺着1.2万亿资金。
在这20家上市公司中,以4月9日收盘价计算,有8家公司的货币资金未能跑赢总市值。例如,中国铁建货币资金为934.33亿元,当日总市值仅为550.25亿元;中国交建货币资金为854.87亿元,当日总市值为622.72亿元;中国中铁货币资金为814.23亿元,当日总市值为551.66亿元……
“这并不能说明,这些公司的股价被低估了。”上海财经大学500强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宋相阁对《金证券》媒体称,对一般企业来说,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而保险公司的主要现金收入来自保费收入、非保险合同业务收入、投资资产出售及到期收到现金和投资收益。以居榜首的中国平安为例,货币资金偏高是因为保费收得手软,实际公司资产负债率达到92.87%,负债合计为31206.07亿元,并非想象中家底丰厚。上市公司较高的账面现金可能来源于大量借款,比如排名第二的中国铁建,资产负债率达到84.84%,负债4691.93亿,远高于手中货币资金。
从上可以知道中国平安在众多保险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连续三年成为A股“最不差钱”公司。另外,过多的现金躺在账上,说明资本没有充足有效的利用方式来获取较高收益,其成长性、盈利状况反而大打折扣。
2015保险法新旧保险法对比
一、主要变化点:删除“代表机构”
修订前: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订后: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主要变化点:删去 “或者个人”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 保险销售活动。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主要变化点:配合商事改革,删除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主要变化点:对保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的变化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新修改的2015保险法与旧的保险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以上几点只是部分变化,此外,在其他方面,2015保险法也有一些改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保险法更有利于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以及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国家对各个行业都设有一定的法律规章制度,每个行业都在这种制度的实施之下,严格开展生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是一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以下深蓝君为大家讲解一下保险法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国家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始终在不断修改和完善,新保险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
2.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
3.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
4.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
5.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6.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
7.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
8.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我国《保险法》建立了覆盖面广、转移性强、凝聚力强的社会保险制度,打破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和劳动者地区间、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中国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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