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设施和他人帮助;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社交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活动仅限于床上或椅上;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鉴定搭配意外保险 索赔更安全
生活中处处有风险,一不小心就可能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残疾。伤残鉴定是您向用人单位、交通部门进行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令人无奈的是,生活中很多时候,伤残赔偿都难以落实到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给您造成的困境,您最好购买意外保险来转嫁伤残风险,为自己争取合法、明确的赔偿。
每天不到3毛钱,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及意外医疗,让您轻松抵御风险!
什么是意外保险
意外保险即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残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的保险。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灾害事故应具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针对工作交通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您除了要进行伤残鉴定之外,最好还要购买意外保险,为自己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赔偿。
如何购买意外保险
除了伤残鉴定之外,购买意外保险也十分重要。意外保险可以在您通过伤残鉴定但索赔无效、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时为您提供高额的伤害赔偿,减轻您的经济负担,为您化解伤残危机。
一、了解保障范围。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要看清保障范围,有些内容是公司是不报销的。意外医药费一般都有免赔额,所以一定是在免赔额之上才能按比例报销。有的有疾病住院保障,有的没有。所以家长在投保前一定要根据自己情况,弄清楚需要保障范围,选择合适的意外险产品。
二、了解投保程序。通过正规途径寻找诚信的销售人员,可以选择一家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还可以网上投保,慧择网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对比,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投保方便快捷。
三、了解理赔流程和所需资料。购买保险容易理赔难,在购买保险前要了解理赔流程和资料,这样在出险时,就可以从容面对。慧择网针对理赔推出了理赔无忧服务,全程陪护被保险人获取保险利益。
四、了解身故保额。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少儿身故最高保额为10万元。在为孩子选择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注意身故保额的限制,不要盲目地以为多投保多保障。
五、注意产品组合。有了意外保障,建议还可以附加一份重大疾病的保障,以全面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意外保险如何理赔
伤残鉴定后,您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慧择网专家指出,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后,您首先要做的是通知保险公司。公司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来处理您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此事。
如果客户发生住院医疗申请时,需要带哪些材料?
慧择网专家指出,如果发生住院医疗申请时,需要带以下几种材料:①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书,有被保险人填写并签名。②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详细诊断书、住院费用结算明细表、住院费用原始收据。③入院门诊、急诊诊断书、出院小结。④被保险身份证明。⑤保险单原件。⑥委托授权书。
如果客户发生意外医疗时,需要带哪些材料?
慧择网专家指出,如果发生意外医疗时,需要带一下几种材料:①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书,由被保险人填写并签名。②意外事故证明文件。③卫生部门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详细诊断书。④治疗费用明细表。⑤治疗费用原始收据(。⑥门诊、急诊诊断书被保险人身份证明。⑦保险单原件。⑧委托授权书。
如果客户发生身故,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慧择网专家指出,如果发生意外医疗时,需要带以下几种材料:①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此申请书应由受益人填写并签名。②如受益人为2人以上,应由受益人共同签名。③如受益人未满18岁,应由受益人法定监护人共同签名。④如未指定受益人,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⑤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未指定受益人的,则由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如受益人后于被保险死亡,则由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共同签名,并须出具受益人死亡证明。⑥保单、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受益人身份证明、户口注销原件、火化证原件、医院死亡通知书、病情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单和相应检查报告单。
每家保险公司对于意外险理赔所需要的材料,理赔流程等存在一定的差异,建议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咨询。
伤残鉴定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途径,但现实生活中有的时候伤残赔偿难以落实到位。小编建议您最好购买意外保险来规避这种风险,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给您的高额赔偿渡过经济难关,给自己和家人带去一份心理安慰。购买意外保险最好选择正规的投保平台,慧择网就是最好的选择,欢迎您前来购买意外保险产品。
长期寿险伤残鉴定与保险金的确定
被保险人黄某,男,现年50周岁,2003年4月19日,向保险公司投保长泰安康保险B条款2份,选择10年限缴,年缴费1424元,保险金额2万元,同时投保附加终身住院补贴1份,年缴保费945元。
长泰安康保险B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16周岁以后身故或全残,如果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如果在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应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附加终身住院补贴保险条款规定:本合同效力自主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终止。条款同时约定,被保险人单次住院给付90天的住院补贴金。
2004年3月8日,被保险人在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急诊入院,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继发性脑干损伤,经急诊手术治疗后仍神志不清,处于植物生存状态而转住院治疗。住院病历上描述:对刺痛稍有反应,声光刺激迟钝,失语,四肢僵硬,活动受限且呈废用性萎缩,平时靠鼻饲营养液、24小时全程监护生存。9月28日,医院神经科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术后,植物生存状态。10月9日,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全残和住院补贴金理赔申请。
处理意见
对于该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有如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在投保后1年内出险,且出险当日就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到目前仍没有苏醒或好转,可认定全残日为出险当日。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的第一、二期保险费,即保险公司在给付20000×40%+1424×2=10848元后,保险责任终止。对于附加终身住院补贴保险,退还合同终止后多缴的第二期保险费945元。所以,该案保险公司应给付10848+945=11793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被保险人出险当日诊断为植物人,却一直住院治疗,治疗没有结束。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如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应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根据2004年9月28日医院神经科的诊断,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已经全残,该结果可以追溯到被保险人出险的当日。因此,对于该主险,保险公司应给付20000×40%+1424×2=10848元,保险责任终止。对于附加终身住院补贴保险,由于被保险人的伤残鉴定应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180日进行,这等于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并给付住院补贴金,但给付以180天为限,保险公司应给付180×40=7200元。所以,该案保险公司应给付10848+7200=18048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被保险人出险当时就被诊断为植物人,但因治疗仍未结束,应当根据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而此时被保险人全残已经是保单生效1年后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因此,对于该主险,保险公司应给付2万元,保险责任终止。对于附加终身住院补贴险,鉴于主险是在被保险人出险后的180日因鉴定为全残而责任终止的,故保险公司应给付被保险人住院补贴金180×40=7200元。所以,该案保险公司应给付20000+7200=27200元。
第四种意见认为:主险同意第三种意见,按照合同生效一年后给付全残保险金。附加险则不应片面强调主险的伤残鉴定日期,而应在主险有效的前提下,根据附加险条款的约定,按照单次住院给付90天的住院补贴金,主、附险合计给付20000+40×90=23600元。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过分强调了出险的日期而忽视了产生后果的日期,忽略了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事实。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治疗未结束的,应在意外伤害发生后的第180日进行伤残鉴定。由于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经过180日的治疗后有可能好转或痊愈,如果按照出险当时的情况给付保险金,即保单生效后1年内全残,虽然保险公司因此少支付了60%的保险金,但却有可能因被保险人经过180日的治疗后部分残疾甚至痊愈而失去少支付甚至不支付保险金的可能,也丧失了继续收取以后各期保险费的机会。
第二种意见虽然考虑了出险日期和出险后果的关系,但却无根据地将出险的后果溯及到出险日期,忽视了从出险到出险后180日鉴定为全残这一期间的各种消极或积极因素的影响。殊不知,保险人在设计该条款时,之所以要求在出险、治疗未结束后的180日进行伤残鉴定,一是从最大诚信的原则出发,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被保险人出险后虽经180日的治疗,鉴于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其伤势或病情仍有恶化或死亡的可能,保险人承担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的最大风险损失。二是如果经180日的积极治疗后,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好转或痊愈,则降低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风险损失。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正是保险特性的充分体现。另外,该种意见对附加险的处理没有考虑到附加险的特性,即附加险必须在主险有效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既然主险合同终止日追溯到出险当日,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也应在该日同时终止,而不应该给付180天的住院补贴金。
第三种意见则过分地强调了主险而忽视了附加险本身的责任范围。附加险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住院治疗,单次住院补贴金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虽然被保险人自3月8日出险住院至今已有200多天,但因是单次住院,既不能按照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也不能按照180天给付(即出险后伤残鉴定为全残、主险合同的终止日),而只能按照单次住院最高给付90天的住院补贴金。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础。为了客观公正地评定被保险人出险后的伤残情况,伤残鉴定的时效必须等到“医疗终结”方能进行,即被保险人出险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功能锻炼后,其功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处于稳定状态,此时进行伤残评定,无论对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都是最客观公正的,伤残鉴定也才是最准确的。既然条款上规定了伤残鉴定应在出险治疗未结束的第180日进行,鉴定的结果也只能是被保险人第180日时的伤残情况的客观反映,而不是出险当时的伤残情况,保险人也不应该将此结果追溯到出险当时,而应该认为被保险人伤残鉴定的日期为实际的伤残日期。但是,保险条款没有说明是按照出险当时给付保险金,还是按照伤残鉴定之时给付保险金,更没有明确出险后的第180日时的伤残鉴定一定要追溯到出险当时,从而容易使人对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生效1年后给付全额保险金,附加险则根据条款规定,按照单次住院最高给付90天住院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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