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
工伤保险法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法是保护每一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中一部法律。
1、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责任即雇主的安全生产和风险补偿责任。雇主责任的法律原则包括如下要点:
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伤害赔偿是机械化大生产的成本因素之一;
(2)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生产设施是雇主的责任,建立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是雇主的义务(除意大利以外,各国立法均规定由雇主缴费);
(3)对于已经发生的职业伤害事实,即使雇主没有任何过失和直接责任,也应当承担善后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
2、无条件赔偿:
无条件赔偿即对遭受职业伤害的工人,无论其个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的因素,均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待遇。
3、建立科学鉴定标准:
职业伤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公平给付。
4、与相关社会保险并列授权
5、补偿与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涵盖:
1、职工由于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发生职业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可获得工伤医疗报销;
2、职工由于工作发生事故伤害或发生职业病导致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样,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有生活护理需要的,工伤保险基金对此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4、职工由于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其劳动关系会保留,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保险基金会一次性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到了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伤残津贴就停发,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5、职工由于工作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领取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会保留,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能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职工由于工作造成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领取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7、职工由于工作导致身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依据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发生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待遇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后,统一向医保办申报办理,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1、工伤(亡)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需要支出工伤医疗费的,待医疗终结后提交医院有效发票、计费清单或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
3、工伤救治转院,超范围用药的,携带《工伤职工转院申报审批表》和《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申报审批表》。
4、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携带《工伤职工残废辅助器安装申请表》。
5、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街道、乡镇政府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在校读书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供养子女,应出具领养公证书等材料。
综上所述,对于工伤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报销程序,大家要了解清楚,以备不时之需。
世界上养老保险有几种模式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起源于俾斯麦1889年通过的《老年、伤残、遗属养老保险》,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工业化已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较雄厚的物质基础,强调养老是个人的事,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补贴。以国家为主体,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强调以雇主和雇员按既定的比例定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金。
特点
1、国家颁布养老保险法,作为实施此项保险的法律依据。
2、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即雇主与雇员依法定期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形式保险基金,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资助,有效地加强了基金后盾,以确保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长期正常的运转。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承担义务是取得享受资格的前提条件,不投保者不能受益。
3、实行多层次养老金。社会退休金的层次分普遍养老金、雇员退休金和单位补充退休金,其中雇员退休金起主导作用。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是以东南亚发展中国家为主体所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它的名称是"中央公积金制",首创于20世纪50年代。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大约有十多个国家,如斐济、加纳、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肯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所罗群岛等都是,其中以新加坡成绩最显著。它的最大特色是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充分实现了自我保障的原则。
特征
1、强制其雇主为雇员储蓄,雇员依法自我投保,以形成社会保险金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除了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外,财政上不给予拨款。
2、年年调整总 保险费率。按规定,新加坡随着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和工资不断提高,除调整总保险费率外,还调整雇主和雇员承担的比例。
3、公积金养老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比较单一,随着公积金积累的增多而逐步扩大扩大其功能,包括购房、医疗、子女升学等方面的工作。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水平。
慧择提示:养老保险有几种?世界上养老保险基本上可以分为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型养老保险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而我国的养老保险的模式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的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形式。
2015保险法新旧保险法对比
一、主要变化点:删除“代表机构”
修订前: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修订后: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主要变化点:删去 “或者个人”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 保险销售活动。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主要变化点:配合商事改革,删除保监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2015保险法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四、主要变化点:对保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的变化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二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新修改的2015保险法与旧的保险法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以上几点只是部分变化,此外,在其他方面,2015保险法也有一些改动,但不可否认的是,新的保险法更有利于保险业适应经济新常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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