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寿险的种类及其特征
定期寿险的特征
定期寿险的特征
1、可以更新或展期的
许多1年、5年和10年的定期寿险库规定,保险单所有人具有可以更新或展期的选择权,即在保险期满时可以延长保险期限,不必提供可保性证据。换言之,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检,不论健康状况如何都可以把保险单展期。倘若定期寿险单没有规定这项选择权,被保险人可能在保险期满时因健康情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取得人寿保险,因此规定这项选择权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定期寿险的费率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变的,但在每次展期时要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提高费率。
2、可以变换的
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具有可以变换的特征,即保单所有人具有把定期寿险单变换为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选择权,也毋须提供可保性证据。这种变换的选择权一般只允许在一个规定的变换期内行使,如只允许在60岁以前变换。大多数定期寿险单只有少量的准备金,在变换时保险公司把它折成一个变换值.变换的方法有两种:
1)按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变换。保险公司在变换日期时出立一份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该份新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达到的年龄确定的。
2)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变换。这是一种具有追溯效力的变换方法,在变换日期出立的一份新的终身寿险单或两全保险单的费率是根据被保险人在定期寿险单中的投保年龄时就已取得这份保单的方式来确定的。
健康保险的特征和种类
疾病风险对于个人和家庭是客观存在的,大多数人都无法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而健康保险则可以给自己带来更多保障。那么健康保险有哪些特征?健康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呢?
健康保险有哪些特征?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一样,属于短期性保险,两者在保险期限、保险事故、保险费的计算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特点。有些国家把商业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第三领域保险三类,其中第三领域保险就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见,这两种保险和人寿保险有着较大的区别。但是,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也有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险责任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强调事故的外来性,而健康保险则把身体内部疾病引起的治疗作为保险事故;两者的区别,在意外伤害上表现得很明显,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健康保险将给付医疗保险金,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待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时,才给付伤残保险金;由疾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是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2.给付的性质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大都是定额给付,具有给付性,即经济帮助的性质。健康保险的给付保险金大都具有补偿性,其形式有三种:
定额给付---类似于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实际补偿---按实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虽然有最高额的限制;
预付服务---由保险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
由于保险金给付的补偿性,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存在着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多家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出现医疗给付保险金高于实际医疗费用的情况,这是不允许的。而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以在给付了保险金后,要求被保险人把向第二者追偿的权利转交给保险人,也可以在第三者赔偿后,补足赔偿金和保险金的差额。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不存在上述问题。
健康保险的种类有三种:
1)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2)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医疗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
3)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有着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即保险责任不同、给付性质不同。健康保险的种类主要有三种,即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平安人寿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及其责任免除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关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的多发性硬化;27、严重的Ⅰ型糖尿病;2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29、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0、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两被保险人之间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 艾滋病 或感染 艾滋病病毒 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它是附加在平安鸿祥两全保险上,必须同时购买,保险金额不能大于主险的保险金额,购买此险种,若是因意外导致的重大疾病没有90天的观察期。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3周岁前发生时按比例给付:1周岁以下25%,1周岁到2周岁以下50%,2周岁到3周岁以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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