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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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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财产范围、保险事故范围、被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受损财产的残存处理、保险双方争议的解决、申请赔偿后有效期限诸基本原则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各项相同。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只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家财两全险除了损失补偿以外,还具有储蓄到期还本的性质能满足具有储蓄习惯的广大城乡居民的投保需要。什么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随着居民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居民会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一定的家财险,为自家财产投一份保障。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长期性保险,具有遭受灾害时补偿经济损失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保险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知识分享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兼具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的长期性的家庭财产保险,是传统家庭财产保险的特殊形式之一。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这个险种,今天小编带来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相关知识。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长期性保险,具有遭受灾害时补偿经济损失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保险性质。其主要特点是用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在保险期内,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或事故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按条款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当保险期满后,保险人将原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因而这种保险带有保险、储蓄双重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与家庭财产保险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通过储金保险的形式,即在被保险人的财产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既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又能在保险期满时,不论损失赔偿与否,足额领回原来交付的保险储金。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财产范围、保险事故范围、被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受损财产的残存处理、保险双方争议的解决、申请赔偿后有效期限诸基本原则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各项相同。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只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家财两全险除了损失补偿以外,还具有储蓄到期还本的性质能满足具有储蓄习惯的广大城乡居民的投保需要。在保险期内,假如被保险人因故申请退保,保险人通常是同意退保要求的。并且家财两全险的保险期限有3年期和5年期,由于保险期较长,手续简化,被保险人感觉方便,保险人也因此节省了费用开支。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长期性保险,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可以为保险人积累大量的可运用资金,增加保险人的资金实力,又同时其期限较长,增强了业务的稳定性,并减少了每年展业、出单和收费的工作量。


什么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随着居民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很多居民会根据实际需要购买一定的家财险,为自家财产投一份保障。那么,您知道什么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吗?它与家庭财产保险有什么不同吗?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长期性保险,具有遭受灾害时补偿经济损失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保险性质。

  其主要特点是用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作为保险人的保费收入;在保险期内,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员失,保险人按条款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当保险期满后,保险人将原交的保险储金全部退还给被保险人,因而这种保险带有保险、储蓄双重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与家庭财产保险的性质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通过储金保险的形式,即在被保险人的财产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既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又能在保险期满时,不论损失赔偿与否,足额领回原来交付的保险储金。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财产范围、保险事故范围、被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受损财产的残存处理、保险双方争议的解决、申请赔偿后有效期限诸基本原则与家庭财产保险的各项相同。

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与家庭财产保险的性质不一样,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预约保险单证的性质

预约保险单证是 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一定时期内所有分批装运或者接受的货物而使用的保险单。凡属于其承保范围内的货物,一开始运输即自动按照预约保险单证的内容、条件承保。一般来说,应在预约保险单证中载明预约保险合同的内容。预约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就受该合同的约束,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无论预约保险单证是否签发,被保险人的投保要求一经保险人接受,预约保险合同即告成立。预约保险合同成立后,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预约保险单证签发之前,保险人仍应负赔偿责任。除非当事人双方事先另有相反的约定,保险人才不负赔偿责任。签发预约保险单证的目的在于确认预约保险合同的存在,尤其是在双方订有口头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及时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对于积极履行合同,防止纠纷发生尤为必要。

倘若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未签发预约保险单证,那么要证明合同存在的事实,应由主张合同存在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此,签发预约保险单证是对业已订立的预约保险合同的确认与具体化,认定预约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不受预约保险单证是否签发的限制。预约保险单证仅是预约保险合同的体现,为了证明保险要求已被接受,得参考预约保险单证,它是证明预约保险合同存在的有力证据。

但是,预约保险单证仅对货物保险的一般条件和总的金额、保险期限等做出约定,保险人随后还要另行向被保险人签发单独的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它们共同构成预约保险的业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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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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