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的治疗费是十分高的,为了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开发了许多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那么
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有哪些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独立主险型
这类重大疾病保险包括死亡与重大疾病责任两部分,两者相互独立,各自的保额为单一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死亡保险金就会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例如:投保人购买了10万元的这种独立主险型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发生重疾,则赔付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未发生重大疾病,则赔付10万元的死亡保险金。
按比例给付型
这种类型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置的,对于常发生费用花费较大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相对较高,例如80%,这种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都比较昂贵,如恶性肿瘤费用平均可达8万~10万元,脑中风平均治疗费用可达6万以上,其他疾病还如瘫痪、糖尿病、失明、肝病等。
附加给付型
这类产品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也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其主要特点是这类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等,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且不会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
提前给付型
这类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是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患保单列的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可以将死亡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如果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有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附加给付型和提前给付型。消费者可以自己的需要选择其中的一种重疾险种类进行投保。
随着重大疾病年轻化趋势的加强,众多消费者开始选择购买
重大疾病保险,为自己规避重大疾病风险。那么,您是否知道
重大疾病保险费率有哪些?
重大疾病保险费率之自然费率
就是投保重疾险后,每年缴纳的保费根据年龄递增而递增。也就是说投保重疾险第一年缴费只需要三四百元,第二年被保险人会长一岁,那保费就随之贵一点,按复利计算,一般涨幅在8-10%左右,以此类推,一年一个价。例如如果某人30岁这一年投保十万附加重疾需要缴纳277元,那么到他60岁的时候,这一年则要缴纳5800元。
重大疾病保险费率之均衡费率
就是经过保险公司估算风险后,把各年龄段的保费进行平衡,然后得出一个保费均值,也就是以后每年的保费都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各保险公司在均衡费率上都惯有保障年限,年限不同,均衡费率自然也就不同。
大家都知道,重大疾病保险费率是根据重疾的发病率来确定的,发病率越高,相对费率越贵;反之,则越便宜。但事实上,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新诊断技术的不断出现,以及人们自我健康意识的增强,某些重大疾病得以提前发现并诊断,如早期癌症等。重疾的早期诊断导致重大疾病
保险赔付率的增加,而通常在重疾险产品定价时并没有考虑到承担这种提早诊断下的给付责任。另一方面,随着自然、社会大环境及人们生活习惯的变化,某些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正在呈增长趋势,例如乳腺癌、甲状腺癌及前列腺癌等。由于过去的产品定价是以历史数据为基础的,并没有考虑到疾病发生率的变化趋势,所以目前的费率对于疾病发生率趋于增加的情况是不适应的。因此,保险人为了能根据疾病发生率的变化适时调整费率以降低经营风险,一般都会谨慎使用保证费率。
目前国外的大部分保险公司的重疾先产品都是非保证费率的。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老客户退保、影响公司声誉、保单后期准备金的处理等问题,但是保费调整机制仍是重大疾病保险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即:当事前核保与事后理赔都无法有效控制理赔率,且实际损失大于预期损失时,就必须进行费率调整。
根据上文可知,重大疾病保险费率包括自然费率和均衡费率,前者的保费根据年龄递增而递增,后者的保费则是把各年龄段的保费进行平衡,然后得出一个保费均值。不管怎样,消费者都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款合适的重大疾病保险。
康宁终身保险重大疾病的种类
重大疾病或手术种类:
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②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③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3、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①植物人状态。
②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③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④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5、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①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②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③原位癌。
④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6、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8、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9、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肝脏急剧缩小;
②肝细胞严重损坏;
③肝功能急剧退化;
④肝性脑病。
10、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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