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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定期寿险未如实告知

赖克韵
646
前言: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并非由于张仙华未告知的相关事项所引起,因此判处两家保险公司支付张仙华人身损害赔偿总计81万元,并同时解除保险合同。虽有失误仍获全赔法院认为,在此案中,投保人张仙华对没有如实填写的事项是知晓的,张本人的确在客观上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的,被告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时未如实告知如何补救如果因一时疏忽有相关健康问题未如实告知,后期客户是进行补充告知的。

“未如实告知”一定不能获赔吗

虽然投保了5份人身意外险,但当张仙华不慎从五楼跌落致残后,她投保的五家保险公司中有四家向她发出拒赔通知。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保险公司认为,张仙华在投保前未告知已投保了其他公司的同类险种,并在收入和职业上未如实填写,使其错估了风险,因此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张仙华以无理拒赔为由将金盛等两家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并非由于张仙华未告知的相关事项所引起,因此判处两家保险公司支付张仙华人身损害赔偿总计81万元,并同时解除保险合同。

  长年投保却被拒赔

  家住奉贤区的市民张仙华曾从事过妇女主任、会计、出纳等工作,1996年辞职后成为一名自由职业者,有时炒股,有时做兼职的销售。长期以来,她都有为自己和家人投保的习惯,自1997年11月起,曾先后为自己和家人向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友邦保险、金盛人寿等保险公司投保过十几份寿险或意外险。

  2005年2月中下旬,张仙华因去南方追讨私人借款,需乘坐飞机去海南。依照自己的长期投保习惯,她向金盛、太平洋安泰、友邦、平安和中国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分别申请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金盛的保险额度为80万元,太平洋安泰的保险额度为28万元。一个月后,返回上海没几天的张仙华在家擦窗时,不慎从5楼跌下,最终造成二级伤残(由复旦大学上海市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

  事后,张仙华向前述5家投保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只有中国人寿一家在查明保单有效性和事故真实性后,将20多万元理赔款送至张家。其他4家均拒绝了她的理赔请求。

  张和家人心中不服,通过“海燕”专业 保险索赔公司向两家保险公司发出求偿协调信,未果。遂又委托“海燕”保险索赔公司将事情经过、原委等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和上海保监局投诉,多方调解也未能有效。于是今年3月,张仙华委托“海燕”公司以无理拒赔为由将其中两家保险公司首先推上了被告席。

  “未如实告知”被怀疑

  从保险公司向张仙华发出的正式拒赔通知书内容看,主要理由集中在两点: 1、张仙华曾在其他多家公司投保,但此情况在投保单书面回答为“否”;2、张仙华在投保单上所填写的职业、收入等情况与实际不符。

  此后,两家被起诉的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声明,张仙华在投保单上诸多事项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诚信原则,所以拒赔“ 合法合理”。

  一家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的规定,申请80万元这样高额的意外险,需要开据单位的收入证明,而张仙华是自由职业者,不可能出具单位的证明,所以其中有作假的嫌疑。而且张在同一时间在多家公司几乎同时购买了高额保险,其投保目的值得怀疑。因此作出拒赔决定。

  另一家公司也认为,张仙华曾在其他公司投保,却未能在投保单中书面告知;同时,原告所填写的职业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据此,应自即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同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不负给夫保险金的责任。

  代理人代填保单惹疑心

  为了证明自己并非刻意隐瞒职业和收入情况,张仙华向法院出示了家庭自有资产情况、家庭收入情况、银行正常还贷情况,证明她收入稳定及家庭财务状况良好。

  张仙华同时出具录音等材料证明并辩称,造成这样的误会主要是由于自己的投保单当时是由保险代理人全权代理:当时在填写投保单时,熟悉自己的保险代理人根据其推销保险的习惯,仅让自己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基本信息;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一页也未作任何说明即让她签字;对于投保单上其他事项则由保险代理人事后自行代填。

  张仙华认为,虽然投保单中填写的职业与投保经历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但这些事项都是保险代理人根据原告的情况和职业推销保险的习惯进行填写的,自己并未意识到这些信息的重要性和准确性可能引起的后果;且她发生保险事故纯属意外和突发事件,与自己的部分未告知事项没有任何联系,故上述轻微表述错误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未构成任何影响,不应成为被告拒赔的理由。

  同时,张仙华出具了自己十多年来一直在多家保险公司为自己、丈夫和孩子投保的十多份人身险保单和足额缴费单,证明自己是优质的投保户,而非临时起意进行投保或骗保。

  虽有失误仍获全赔

  法院认为,在此案中,投保人张仙华对没有如实填写的事项是知晓的,张本人的确在客观上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但是,法院还认为,鉴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的特殊性质,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只能借助于代表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的指导完成,保险代理人应清楚了解投保单应由投保人本人填写。但本案中的保险代理人违反业务操作规范,秉其对张仙华本人的熟悉和推销保险的习惯,为促成该项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人为的重要事项代为填写,客观上使投保人失去了仔细阅读条款并审慎填写的机会。为了符合公司对高额保单的财务证明要求,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还指导张仙华到张的原工作单位开具不实的收入证明,上述行为也造成了投保单上的内容不准确。同时,保险公司未能出具证明,以显示张仙华存在骗保目的或行为。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仙华是在家中擦窗时不慎从五楼坠落致残的,该保险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与她的职业状况及投保经历无关联,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由于张仙华未告知的相关事项所引起,即张仙华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严重影响。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的,被告仍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据此,在2006年10月30日,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张仙华与两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两家公司向张仙华全额支付总计为81万元的保险赔偿金(二级伤残赔偿比例为总保额的75%,因此金盛公司应支60万元,太平洋安泰公司为 21万元),并由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承担两案的诉讼费用。

投保时未如实回答健康告知该怎么办

  很多人问:需不需要把所有的身体异常情况都要跟保险公司说明?我们在这里明确的说明下,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但是在秉承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一定要如实告知,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理赔。那么在投保时未如实回答健康告知,该怎么办呢?


 保险中的如实告知真的很重要

  《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未来一旦出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出有故意隐瞒实际情况,可能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退还保费。因此“如实告知”非常重要,有可能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保费也白交了,这就得不偿失了。

  举个栗子:

  李女士有甲状腺结节病史,在投保某重疾险时发现健康告知中有一条是“您是否曾/正患有以下症状或疾病,其中一项是甲状腺结节”,李女士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李女士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在调取她的病历记录时发现曾患有甲状腺结节,但李女士故意隐瞒,所以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健康告知

 当时未如实告知如何补救

  如果因一时疏忽有相关健康问题未如实告知,后期客户是进行补充告知的。补充告知最常见的途径是告诉保险客服人员自己之前买的某款保险,当时有些健康异常忘了告知,把你要告知的情况向客服说清楚。这时,你已经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接下来的事情就交给保险公司了。核保人员会根据你补充告知的信息对保单进行再次审核,给出核保结论。当然再次核保也不是说一定不能投保,结果有如下几种:

  1、人工核保后正常承保

  人工核保后,保险公司明确现有的健康问题对所承保的风险不会有影响的,即可正常承保。例如:李先生去年不幸因一场车祸导致小腿骨折,做过手术,住院半年时间。今年投保某重疾险时,看到健康告知中有询问最近两年是否住过院,是否有做过手术时,如实回答,选择了“是”。保险公司在进行人工核保时,确认李先生的骨折已经痊愈,并且没有留下后遗症,评估后认为并不会提升重疾险发生概率。故可以正常承保。

  2、加费承保

  经核保人员评估,补充告知的内容对所承保的险种发生风险会有一定程度增加的健康问题,保险公司给出加费承保的解决方案。这个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出现保险倒挂的情况,是不建议客户继续投保的。

  3、延期承保

  某些健康问题暂无法确定是否对投保的险种风险有影响,保险公司会观察一段时间后,认为可能具备承保条件,会考虑承保的方式。

  4、除外责任

  对某些部位上的异常,保险公司通过评估发现其发生重疾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无法用加费的方式去平衡或弥补未来的风险,保险公司会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此类异常导致的相关疾病,不承担赔付责任。

  5、拒保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了。就是保险公司通过核保发现被保险人存在不适合投保的症状或疾病,直接拒保。


  事实上,我们很难能够预测具体的核保结果,所以也不要那么消极,我们只需如实告知,剩下的就交给专业的核保人员。也提醒各位,投保要趁早,费率低,投保也较容易通过。未雨绸缪,给自己和家人一个保障是很有必要的。


投保多啦A保未如实告知怎么处理

  健康告知是消费者投保重疾险等保险时必须要填写的内容,且保险公司以及保险销售人员会特别强调,需要投保者“如实告知”,这也是重疾险核保的基础。但是一部分人为了避免增加保费、除外责任等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未做到“如实告知”。哆啦A保是目前重疾险市场销售量和口碑都不错的一款保险,那么投保哆啦A保重疾险未如实告知怎么处理?


投保多啦A保未如实告知怎么处理


 什么是“如实告知”

  所谓“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保险的时候应该将和保险有关系的重要事项告知给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

  相关保险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隐瞒、欺骗真实情况,回答需要真实客观,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


 未“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

  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投保人因为害怕如实告知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比如说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或者出现增加除外责任甚至拒保的情况,所以隐瞒真实情况,从而造成不好后果。

  1、疾病无法获得赔偿

  对于哆啦A保此类重疾险,保险条款一般明确规定,只有初次罹患合同规定的重疾才会给予赔付,倘若投保人隐瞒真实情况,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早已患上合同规定的某种重疾,那么保险公司会认为被保险人是“逆选择”行为,不会给予被保险人保险金赔偿。

  2、保险公司可能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鉴于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未做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属于主观上违反了保险投保原则,所以部分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会退还投保者所交保费。


投保哆啦A保未如实告知怎么处理

  哆啦A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保险人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必须如实告知!如果出现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将做下述处理:

  1、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并未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哆啦A保重疾险合同。

  2、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哆啦A保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并不会退还投保者所交保费。

  3、如果因为投保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哆啦A保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保险公司会退还投保者保费。

  4、如果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人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那么保险人不能解除哆啦A保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另外,哆啦A保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上述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从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在30天内需要行使,如果超过30天的期限且没有行使则消灭。


  哆啦A保是一款可以多次赔付的重疾险,而且性价比很高,目前在慧择保险网火爆销售,希望上述介绍的“投保多啦A保未如实告知怎么处理”能够帮助到投保者,并且温馨提示,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告知,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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