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关于旅游责任险
旅游保险法规条款介绍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经2001年4月25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部分 旅游保险法规条款介绍。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一)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二)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三)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四)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五)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六)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七)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六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 为一年。
第十条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二)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400万元。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高风险旅游项目可另行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以上介绍的便是旅游保险法规条款,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投保和索赔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旅游保险法规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还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旅游保险
目前市场上的旅游保险有两大类,一类是旅行社责任险,一类是旅游意外伤害险,两类保险并不相同。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旅行社必须给游客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但对于旅游意外险,旅行社没有义务为游客投保,一般只作推荐而并不强制游客购买,完全依游客自愿原则。
旅行社责任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实质上讲,这项保险其实是旅行社为了规避自身风险而向保险公司购买的险种,并非是代替游客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由旅游局及旅行社自行制定。依照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理赔情况有着颇多限制,例如,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情况时,旅行社只负部分责任;自由活动时间发生的意外,旅行社概不负责;在观赏景点途中,如果导游曾经给予提醒,游客出了意外也不是旅行社的责任……
旅游意外伤害险是以游客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游客既可以自行到保险公司购买该类险种,亦可通过旅行社充当代理人,代为办理投保手续,一旦出险,游客即可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获得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与旅行社的赔偿责任不重合,即如果游客同时购买了这两项保险,如果旅行社确实有过失,游客将获得来自两方的赔偿。因此,在获得旅行社责任险的同时,再另外购买一份旅游意外伤害险,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旅游医疗保险
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
申根签证概述
申根签证(Schengen Visa):指根据申根协议而签发的签证。这项协议由于在卢森堡的申根签署而得名,它规定了成员国的单一签证政策。据此协议,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而实施这项协议的国家便是通常所说的“申根国家”。1985年,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定协议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即可在签证有效期内在所有申根国家自由旅行。《申根协定》同时包括旅客必须落实沿途经停申根国家饭店等若干原则规定。截至2007年,申根的成员国增加到24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马耳他。
旅游医疗保险须具备以下几点:
1. 旅游医疗保险(个人或团队医疗保险)可由申请人在本国,如果本国不可能,可在任何一个国家或由东道主在目的国办理。
2. 旅游医疗保险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
3. 含损失赔偿至少 30,000 欧元。须有向保险公司, 例如其在欧盟成员国,瑞士或者列支敦士登的业务点追索赔偿的可能性。
4. 旅游医疗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
5. 在个别情况下,如对明显容易生病者须根据要求投保的数额提出更高的理赔要求。
6. 在出行的目的是为了看病治疗的情况下,须单独证明谁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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