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监会下发管理办法 规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发展
《办法》提出, 养老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应当要求委托人以真实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此外,还可以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办法》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义开设产品层银行资金账户和组合层银行资金账户、资产类账户,并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独立核算的原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当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在投资管理方面,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缴费或者领取;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领取。
《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账户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其中,对于开放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应当相应要求,包括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价值的5%,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50%,以及针对投资组合特点建立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等。
《办法》还将公司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驱动下,养老保险市场前景被各方看好,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以及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这类养老 保险专业机构的市场需求逐渐释放。考虑到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性质相似,主要是名称不同,都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需求,因此,《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也应遵守《办法》的规定。
为促进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顺利开展,保监会下发《办法》对业务开展作出明确规定,表示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账户基金的安全。
补监管短板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有望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非寿险准备金制度、补齐监管短板,《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细则有望迎来首次修订,目前正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
此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修订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充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业内人士分析,2005年实施的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的非寿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使保险公司在评估各项准备金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不过,随着“偿二代”的实施和内控管理要求的提升,监管也将对准备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该人士透露,此次修订的方向除了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种类和各项准备金提取方法进行重新梳理和定义外,还有望新增有关内控和处罚等相关内容。
在内控中,为了避免出现以调节财务数据违规调整分支机构准备金的情况,此次修订稿或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分支机构的准备金评估或分摊机制,同时要求建立保险公司准备金工作底稿制度。
修订稿未来初定的方向是巩固事中监管的同时,加强事后监管的力度,如采取抽查评估报告和回溯分析报告、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来保证公司合规运营。
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将得到明确,即将公司、高管的“双罚制”首次纳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计提的文件当中,此前监管罚处都依据保险法。
如对于编制或者提供虚假准备金评估报告和回溯分析报告的保险公司,将领10万至50万元罚款,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保险公司,也将面临5万至30万元罚款。除了现金罚款外,甚至还将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而有上述行为的相关负责人也将面临1万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任职资格也将被撤销。
事实上,准备金计提违规现象屡见不鲜,监管对该行为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如今年初,浙商财险领到的罚单显示,该公司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人为调整估损和删除估损数据两项行为合计导致公司2016年末未决赔款准备金少提3.66亿元;超时限延迟立案,导致未能及时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上述行为,监管对浙商财险罚款30万元,对5名相关负责人合计罚款28万元。
另据上证报了解,伴随着修订稿下发的还有7条相关细则。同时,中国精算师协会还将制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实务指南和行业参考标准。
“合理的准备金评估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大到公司现金流、经营计划,小到案件理赔都和准备金计提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某财险公司精算负责人解释道。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总则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 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三)捐赠;(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理内容,相信您看完之后应该对保险保障基金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在未来应该加大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