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法定是指哪些人
保险与法:养老保险保险吗?
笔者于2006年11月13日在保险周刊上发表了《人情冷暖保险是凭》后,收到了一些邮件和电话,询问各种情况下,投保商业养老保险(其实就是寿险),由于一些债务问题,到时会不会因此被法院查封、冻结、抵债、转移支付等等。
就这些问题,我仍然举一个案例来说明———
张先生二十多年前经商办企业,生意做得很大,他为人也豪爽,因而深受周围人的爱戴。他有一个老同事的儿子,是做保险的,时常向他推销保险,张先生也是有求必应,从1995年起开始陆续买了一些保险,但都没有指定受益人。而在1997、1998年,张先生又买了好几份大额的人寿保险,因张先生和他太太没有子女,视两个外甥女如己出,因此,他在这些保险单的受益人栏中,分别写上了太太、两个外甥女的名字。但天有不测风云,自前些年起,张先生的生意一落千丈,几次想重振事业都无功而返,但为此却在外面却借了一屁股的债,当然也就难以归还。开始债主还碍于朋友情面,还是以温情催讨为主,但张先生四面楚歌,写了借条、签了保证书都无法兑现,致使一些债主追上门来,他原有的财产,如房子、车子全都还了债,此后债还未了,张先生却一病不起,撒手人寰。
家徒四壁的张家,可以变现、值钱的,就这几份保单。因为按照保单的规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分别可以获得10—20余万元不等的保险金,但债主却讲:要张太太、两个外甥女将保险金领出来后还给他们,否则他们要告到法院,要把张先生这些保险金都判给他们。可怜张太太已年近70,常年在家养病,又没有正常收入,听债主讲,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因此终日唉声叹气。
对这个案件,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可以合理解决。张先生作为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同时,又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分别指定张太太、两个外甥女为受益人。张先生购买保险和指定受益人的行为,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依法有效。解决了这个前提问题,再来看这些保单,依照法律的的规定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其生前指定受益人的,且受益人不存在丧失受益权和放弃受益权的情形的,那么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并且,被保险人生前指定他人为受益人而在其死亡后由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其请求权和所有权均属于受益人。因此张先生在1997年、1998年购买的的大额人寿保险就属于这种情况。
受益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领取保险金是不能争议的。即使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由于这些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都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张先生自1995年起,买了一些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张先生去世后,依保险法的规定,这些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遗产的处理必须遵循继承法。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这部分遗产是应该首先用来清偿你张先生生前留下的债务的,但同时,如果张太太没有生活来源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话,即使这部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依法也应该为张太太留下适当的份额。
再次,因作为丈夫的被保险人死亡,而留下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太太作为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在张先生死亡后才能获得的,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因此,这部分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主讲的保险金是张先生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要先用来还债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张先生的保险金是遗产,遗产的性质决定了若继承人要继承就必须清偿债务,而共同财产的一方共有人有优先分割享有其共有的部分,这是需要分清的。
不过,如果张先生还健在的话,上述保险金是应该用来偿还债务的。因为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只能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享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所以养老保险是否保险,要看被保险人的状况和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分红型保险现金红利法
分红型保险现金红利法
采用现金红利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由公司董事会考虑指定精算师的意见后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各保单之间按它们对总盈余的贡献大小决定保单红利。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经营状况,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末期红利或作为股东的权益。现金红利法下盈余分配的贡献原则体现了红利分配在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性原则。
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一般可以选择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以现金支取红利、抵扣下一期保费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满足了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现金红利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的同时减少了负债,减轻了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压力。但是,现金红利法这种分配政策较为透明,公司在市场压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盈余分配出去以保持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保单持有人,这部分资产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寿险公司可投资资产减少。此外每年支付的红利会对寿险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压力,为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寿险公司会相应降低投资于长期资产的比例,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投资收益,保单持有人最终获得的红利也较低。现金红利法是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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