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是怎么确定的

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怎么确定?
王先生驾车外出,与一辆货车追尾,他被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鉴于损毁严重,王先生的车估损金额约为6万元,想到当初购买时是按照10万元保额投保,他觉得6万元修理费必定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孰料,只按车辆的市场价赔偿3万元。王先生认为对方高保低赔,险企却表示赔偿金额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双方争执无果,王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现在提及车损险,广大车主已不再陌生,皆知这是指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商业。然而,一旦真的发生事故,对于车损险保额的确定,却一如上述事例,往往在车主和险企之间引发纠纷。
据了解,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对投保该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给予赔偿的最高金额。具体确定车损险保额时,有三种方式可选:其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市场售价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其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其三,投保时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车主和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协商价值三种方式之一确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来看王先生的事例,根据报道,他的车辆投保车损险时已有10年车龄,显然属于旧车,加上他并未在投保时与险企协商确定,因此得按第二种方式,即根据车辆每年折旧和现在的实际价值计算车损险保额。最终保险公司以每个月0.6%的折旧率,计算出折旧后车辆实际价值约为3万元。而据行业人士介绍,一旦汽车的损失超过实际价值,险企按照推定全损的情况,确实只能赔付给王先生车辆的实际价值,即3万元。
由这起事例可见,车损险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将直接影响和决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的计算原则。换句话说,险企会根据车损险保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车主应有所认知。而且,险企按照车辆折旧计算车损,也是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规定: 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利润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利润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利润损失保险的可保项目为企业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因此,确定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企业损益表中被保险人对可保项目最大保险利益额范围来确定。
1.保险金额可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可保项目的金额来确定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根据上一会计年度损益表中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总额来确定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遭遇保险责任事故而停工减产,保险人最多也只能按上年同期企业营业利润实现及期间费用支付的情况来进行赔付。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在九月份停产一个月,上一年度九月份相应实现的营业利润为9万元,期间费用支出为l万元,则保险人最大赔款为10万元。保险人的赔偿最多使企业达到上年度同期水平,而当企业在保险年度如果销售增加、利润增加时,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十足的补偿。
2.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生产、销售增长情况,在上年度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确定。

企业在投保时,可根据生产、销售增长情况,在上一会计年度的基础上扩大承保,扩大比例后确定的保险金额以相当于保险年度内预计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为限。如上一会计年度营业利润为80万元,期间费用为20万元,保险金额按120%确定为120万元,如遭遇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停工减产而只实现40万元的营业利润,则保险人对营业利润的赔偿为(80×120% - 40) = 56万元。
3.保险金额应按投保人投保的赔偿期相应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来确定
在利润损失保险中,保险人为了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也为了促使被保险人受灾后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确定一个赔偿期(投保人估计的发生一次最大事故从受灾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所需的一段时间),保险人只对赔偿期内被保险人的停工减产所致的损失负责。如投保人投保的赔偿期为三个月,而实际上被保险人用了五个月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则保险人只负责三个月的损失;如实际上被保险人只用了一个月就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险人也只负责一个月的损失。投保人应根据需要确定赔偿期的长短,如确定赔偿期时间较短而实际赔偿期较长,则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如确定赔偿期时间较长,保险费率也就越高(赔偿期的长短是直接和保险费率相联系的)。投保人确定投保的赔偿期,是作为利润损失保险中保险人能负责损失的一个时间限制,即保险人的赔偿不可能超过保单赔偿期间相应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因此,保险金额应按投保的保险赔偿期相应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确定。如投保人投保的保险赔偿期为两个月,则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额,可根据上年度企业两个月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确定,也可在上年度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确定,而不需按上会计年度一年或相当于本保险年度一年的营业利润和期间费用来确定保额,因保险人最高赔偿不会超过被保险人确定的保险赔偿期两个月的损失。
4.期间费用可全部承保,也可按一定比例承保
有些期间费用在企业停工减产期间必须按正常情况下全部支付,也有些只需部分支付。因此,投保人可选择全部投保或部分投保。如保险人将期间费用全部承保,而发生事故时, 被保险人并没有按原情况全部支付,保险人在赔偿时需将此节余部分扣除后再进行赔偿;如保险人只是承保一定比例,则保险人只在期间费用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根据被保险人支付期间费用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赔偿。
总之,在对利润损失保险进行承保时,必须根据利润损失保险的可保项目及相应的保险利益额,考虑被保险人的具体需求,合理确定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从而促进利润损失保险健康发展。
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需要确定
房屋财产保险是被保险人为了规避房屋财产遭受损失而购买的保险,一般情况下,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房屋的 投保金额,在在签订房屋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须订明房屋的保险金额。房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房屋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签订房屋财产保险合同时,必须订明房屋的保险金额。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制度的规定,确定房屋财产的保险金额,将依据房屋属于企业还是家庭而有所不同。
企业 房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
(1)按照帐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帐面原值指的是房产在建造或购置时所支出的货币总额。按帐面投保是一种不足额的投保。
(2)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房产帐面原值的基础上附加一个成数,使之趋近于重置重建价值。这种投保为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相当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
(3)按重置重建成本投保。重置重建成本即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家庭财产由于没有帐册可依,因此家庭房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
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房产保险对于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不一样的,家庭财产由于没有帐册可依,因此家庭房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而企业房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有三种方式,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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