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是不是第一受益人
被保险人能否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
案情
2000年1月马某为丈夫小赵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莉莉。2002年小赵卧病住院,在此期间小赵约来三名好友,由小赵口述,好友代书,立下了遗嘱,在遗嘱中变更一 万元保险金给自己的母亲安度晚年之用。2002年底,小赵因病身故。办完后事,小赵的母亲将小赵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马某代莉莉领取剩下的保险金。马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莉莉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小赵遗嘱中安排保险金行为的效力。小赵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从字面意思看可有不同的理解,即可能是遗嘱,也可能是追加受益人。但考虑到被保险人及持笔人的自身条件,不能要求其用准确的专业术语表达意思,而且小赵的三位朋友也证明,小赵的本意是想使自己的母亲对1万元保险金享有受益权,为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符合社会“老有所养”的道德规范,小赵的表示应被视作是增加受益人的安排,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小赵的母亲享有1万元保险金的受益权。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或在指定受益人后改变自己的决定。由于变更受益人涉及到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本条第一款特别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给予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仍向原来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本案中,小赵临终前增加自己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并将这种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虽未能在生前送到保险公司,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因为第63条只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变更通知于生前送达保险公司,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送达即可。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经过权衡利弊,没有在程序上对小赵的行为进行苛求,判定其行为是有效的。
启示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变更或追加受益人是不允许委托办理的,必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到场签字确认。对于追加收益人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不过,不要在利益面前忘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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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意外险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要求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保险人承保后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按保险的费率表规定投保本保险,成为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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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保险怎么报
保险是转嫁风险的最好方式,一般保险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四种保险相关人员。保险人就是泛指保险公司,也叫承保人,是承担保险的主体。投保人就是买保险的人,是他们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标注被保险保障的对象,一般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简单的说就是最终利益的得到者,保险合同一般都要设定一个受益人。那么如果买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保险怎么报呢?
买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保险怎么报
关于买保险第一受益人是银行保险怎么报,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再什么情况下,保险的第一受益会是银行。银行会成为第一受益人,原因就是保险标的和银行之间存在贷款关系,利用银行的贷款购买车辆或者买房等等其他物品,银行为保障贷款能顺利追回,都会要求贷款人购买保险,确保如果车辆或者房子受损严重时,贷款人又无力偿还贷款,银行的利益不会受损。其次如果出险了,车辆如果受损不大最好和银行说下,银行是不会做干涉的,如果受损比较严重,那么有可能受益的还会是银行。最后不管受益的是银行还是自己,出险了按正常保险理赔就行了。
相关扩展
1、保险如何理赔
1、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保险理赔遵循什么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2、坚持实事求是。在处理赔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给付标准、给付金额。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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