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赔付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怎么办理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和其他 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 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
4. 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怎么办理?身故保险金赔付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然后携带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伤残保险金赔付,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然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即可。
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是什么
意外风险随时会发生,因此市民会提前购买意外险作预防,如因意外伤害住院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以转嫁经济风险。下面我们看看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意外伤害险赔付标准是什么?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最后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是什么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一般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险。该保险通常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合同中不但规定保险金额,还规定治疗期限。下面我们来看看其具体范围是什么吧!
保险责任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除外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公司不应该承保的意外伤害,如果承保,则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意外伤害保险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范围是什么?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寻衅斗殴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在该保险的承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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