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旅行保险是否有效
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是否有效
随着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很多人都为自己的爱车买了各类保险,据保民反映“保险容易,理赔难”。近日,有一车祸案件,车主遭到保险公司以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拒绝理赔。保单“次日零时生效”到底是否有效呢?
案件
2012年10月30日21时左右,小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曹安公路花园路路口,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此时,小丁恰好驾车左转弯,由于未靠近路口中心点,两车不幸发生相撞,导致小米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米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丁负次要责任。去年6月,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米的伤残进行鉴定,其右上肢、右眼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小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小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可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小丁签订合同的时间虽然为2012年10月30日;但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生效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时止,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3万元;扣除小米应赔偿小丁损失的欠款,小丁赔偿1.3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次日零时生效”为何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小丁提供的强制保险单(正本)中记载的签单日期,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法院确认该保险合同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保单中虽载明合同自“次日零时生效”;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故法院依法确认“次日零时生效”无效。
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车主遭到保险公司以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拒绝理赔,经过法院审查判定“次日零时生效”无效。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最新保险资讯,尽在慧择网。
多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均有效
随着保险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商业保险的保障。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由于其期限短、保费低、购买手续简便等优点,很多人可能会拥有多份该类保险,如购买长期寿险时附加该保险产品、单位为员工(尤其是经常出差的员工)购买定期(如一年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在购买车票的同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等,都会使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期拥有多份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依据这多份保险合同申请理赔吗?
案例
2003年5月,原告李某(在校学生)之母在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为原告购买学生平安保险一份(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3年7月,因单位统一组织原告在B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同类型的附加保险,保险期限均为1年。
2004年1月,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疗费 1313.90元。2004年3月,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到B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及病历原件到被告A人寿保险公司处要求理赔,被告却以必须持医疗费发票原件方可办理理赔手续为由不予理赔,其理由有二:
第一,李某投保的学生平安保险中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一种财产性质的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理赔,原告在已经获得B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况下,不能重复理赔。
第二,原告应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这主要是为了确认原告的损失是否获得赔偿,并对重复理赔行为加以控制。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已经获得赔偿,并且不能提供医疗费原件,因而A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被告同时提供了李某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要求理赔时需提供医疗费等相关资料原件。
法院认定,关于第一点,认定李某为原告所投保险为人身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身体残疾,由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其附加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以被保险人身体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其性质亦应属人身保险。
并且,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该条款非常明确地将意外伤害保险划分在人身保险中,因此,被告A保险公司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归属于财产保险,或者认为“应当视为财产保险”的观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从而,被告应当按照《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赔付原则支付保险金,而不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失补偿原则理赔。
关于第二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并未要求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本案中A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并不否认,而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不是有效票据为由不予理赔,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要求其支付保险金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上述两项焦点问题的认定,维持了原判决。
案例分析
从该案判决来看,法院无疑是认定可以依据多份保险合同申请理赔的,并且并不是以提供医疗费等单据原件为必要条件。
《保险法》对于人身保险并没有限制重复投保。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保险合同取得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在法律无禁止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后即确立约定之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复函》(保监函[2001] 156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赔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确立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性质。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多是通过条款约定的方式限制被保险人投保同种类保险单的份数,如某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5份该保险单,超过时超过的保险合同无效,从而一方面实际上承认了投保人可购买多份的事实和认定,另一方面也控制了保险公司的风险。
未续交万能险保单是否继续有效
咨询内容:假如我买的是平安的万能型,中间由于出现经济困难问题,只交了最初的一年五千块,没有续交,请问还保单还有效吗?有效的话我想续保。
咨询网友:SUNNY (东莞)
专家解答:
东莞 太平洋安泰 陈明
如果不交续期保费,保障依然有效,但是有效期取决于您的年龄大小、保额高低等因素,这些因素决定了保障成本的多少,如果帐户里的金额扣光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那么保单就失效了。
东莞信诚人寿海军
只交了一年那么现在应是进入了保费缓交期,如果是这样你的合同还是有效的。因为你所交的和一年保费有百分之五十是作为初始费用由保险公司一次性的收取了,那么以后就要扣出你的寿险风险保费和重疾风险保费以及意外险风险保费(如果有重疾和意外险的话)。具体你可以致电平安的客服,报上你的保单号查询你保险的帐户值。
东莞 平安人寿 曾雪芬
你好,SUNANY,我是东莞平安人寿的,你的问题我可以解答你,保单是继续有效的,因为你扣除了50%的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保单里面还是有现金价值的,但如果你长期都不交的会,可能会出现保单失效,当保单价值小于保障成本时,保单才会失效。
东莞 平安人寿 邓培周
不知道您购买万能险的目的是什么?万能险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可迟缴缓缴。为了不影响您的未来利益还是按时缴费的好。如果经济上有压力建议您不选择万能险。
广州 太平洋安泰 陈霞
首年有50%左右的保费是进入自己的现金帐户里,风险管理费加一些费用是每月扣得,如果你账户现金价值不足以扣三个月,保险公司会通知客户交钱的,如果不继续缴费就会保单失效。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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