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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共同海损及保险责任的教学案例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共同海损及保险责任的教学案例ARTI轮共损案的处理及其启示一,案情简介1993年7月2日,ARTI轮装载着共约2。案发后一个月,保方从有关方获得事故信息。ARTI轮7月4日发生事故,7月6日进入避难港并宣布共同海损。第二个方案以运输合同起诉承运方,保方胜诉的可能性是较大的。如果在别处申请扣押其保赔协会的其它船只,风险也是很大的。鉴于开证行尚未履行付款,还有可能以诉合同无效来解除合同,终止付款并索赔保方经济损失。

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共同海损及保险责任的教学案例

国际贸易过程中有关共同海损及保险责任的教学案例——ARTI轮共损案的处理及其启示
一,案情简介
1993年7月2日,ARTI轮装载着共约2。4万吨生铁和钢材自印度某港口启航来我国,其中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方)保单HN76/CP93—042项下承保的3,849。65吨钢材,保险金额为1,509,753。00美元,保险范围为平安险附加短量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战争险。但该轮开航后不到48个小时,船长就发现船壳板与骨架脱开,而不得不将船就近挂靠印度另一港口避难,同时船方宣布共同海损。
案发后一个月,保方从有关方获得事故信息。鉴于案情重大,保方及时通过伦敦联络处委请律师处理此案,同时向买方了解买卖合同执行过程的情况,并收集有关资料。由于买方在本合同下开出的是远期信用证,在卖方提交了全套装船单据并经审核无误之后,开证行已在汇票上签字承兑了。鉴于此,就开证行本身而言,要想不支付此笔货款已是不可能。而与此同时,印度洋洋面上气候渐转恶劣,失去航行能力的ARTI轮,漂泊于港外锚地的海面上,随时都有倾覆,沉船,造成货物全损的危险。因此,保方紧急指示律师积极与船方接触,争取以较有利的条件使船方放货,并及时组织货物转运,以便尽早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但是,由于船方一再坚持以货方赔偿其数额巨大的共同海损损失,费用并放弃对其索赔的权利作为放货的先决条件,并且事事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以致于保方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也毫无结果。在此情况下,保方不得不设法另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二,案情分析
本案有如下几点发现:
1。ARTI轮1993年5月27日靠港,5月28日开始装货,同时租船人检验师登轮进行承租检验,检验结果以及事故后的检验结果均证明该轮开航前已处于不适航状态。
2。该单货5月28日开始装船,5月31日装完。船方出具的大副收据上批注装船前所有货物均有锈蚀并曾被水浸泡,捆带和卡箍有不同程度断裂,船方对货物状况和质量概不负责。这一批注也经由租船人保协检验师验货确认,船长也曾多次传真通知租船人及其代理。
3。该单货于5月31日装船完毕后,由租船人代理签发了第一份清结提单。该提单有租船人代理和托运人正式签章和背书,并贴有印度官方契税。提单通知方为中国外运,卸货港为上海。
4。ARTI7月2日轮启航,当日卖货人将买卖合同传给买方签署,合同中含有表明'部分捆上有表面锈和风化锈'的提单是可接受的这一条款。
5。ARTI轮7月4日发生事故,7月6日进入避难港并宣布共同海损。7月7日租船人代理对该单货签发了第二份清洁提单提交议付,该提单与第一份清洁提单明显不同之处是没有加贴印度官方契税,提单通知方则为我国汕头建筑材料企业集团公司,卸货港为汕头。
6。卖货方事前未向买方提供租船合约,但从有关往来函件中可以确定,卖货方同时也是ARTI轮的期租人。
从以上归纳的情况来看,本案有很突出的几个特点:第一,承运船开航前就已处于不适航状态;第二,提交议付的清洁提单不实;第三,买卖合同的签约过程有欺诈。
三,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保方对本案提出了三种可能的处理方案:
第一个方案以船舶不适航为由拒赔,但保方考虑到这一理由是很难站住脚的。尽管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承运船舶的适航性是海上保险最重要的默示保证内容之一,但从保方承保的这单货的具体情况来考虑,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并未获知该承运船舶不适航的情况,而且船舶不适航也是他们所无法控制的,因而在投保当时他们并未违反告知和保证的诚信原则,保方也就无法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此案。故此,简单拒赔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取此势必将保方拖入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纠纷的官司中去,而结果完全可能以保方败诉终局。
第二个方案以运输合同起诉承运方,保方胜诉的可能性是较大的。从收集到的ARTI轮承租检验报告和该船出险后的船检报告中可以证实,该轮于开航前就已处于不适航状态。以提供不适航船舶起诉承运方,根据《海牙规则》,作为船舶期租人的卖方应同船东一样负连带责任。但是,ARTI轮船东是一利比里亚籍单船公司,除了这一条船外别无其它资产,而卖方实际上只是一空头的贸易公司。暂且抛开船舶本身债务和抵押权不说,无论是船东还是卖方都没有太多可供扣押的有价值的资产,货方利益事实上得不到保全。如果在别处申请扣押其保赔协会的其它船只,风险也是很大的。因为ARTI轮本身不适航,其保赔协会一直未肯确认其保赔保险是否仍然有效,故其保协是否会提供我们所要求的担保 而且,如果采取这一类做法,开证行都必须按事先承兑按时支付货款。由于装货港在印度,提单签发地也在印度,ARTI轮目前也还挂靠在印度港口避难;如果对承运方采取法律行动,在该提单无管辖权条款的这种情形下必然适用印度法律。对于保方来说,如果付出大笔货款后再在印度打一场马拉松式的官司,其结果只能是给保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不会有好结果,这对保方是极不利的,因此,这一方案实无可取之处。
第三个方案以贸易合同起诉卖方欺诈。从前面归纳的本案案情来看,大副收据表明的货物状况是极差的,而作为卖货人兼租船人的卖方,事前对船舶不适航的状况和货物本身很差的状况应是了如指掌的。且不说其前后签发了两套提单是何意,但其7月2日提供给买方签署的合同实际上是隐瞒了货物的真实情况,是带欺骗性的;其次,尽管船方一再要求在提单上加上经保协检验师同意确认的大副收据上的批注,但兼为租船人的卖方仍利用其由期租合约取得的提单签发权指令租船代理前后签发了两套清洁提单,而且第二套提单是船舶发生事故后于7月7日签发的,提单上又没加贴印度官方契税,实有伪造提单之嫌疑。且不说其是否会骗取两笔货款,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关于统一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关物权凭证的规定,损害了买方利益,同时也在货物品质上欺骗了买方,由此看来,卖方实有合同欺诈和单证欺诈之嫌疑。鉴于开证行尚未履行付款,还有可能以诉合同无效来解除合同,终止付款并索赔保方经济损失。保方认为,以这些事实来起诉卖方合同欺诈,其理由可以说是比较充分的。
在管辖权方面,由于买卖合同中无管辖权条款,合同的最终签约地又是海口,故此合同纠纷可适用我国法律,保方可选择在国内起诉,这对保方也是有利的。同时,由于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民法》第58条第3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包括受欺诈一方开具信用证和支付货款的行为,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根据《汉堡规则》第17条规定: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对任何人都绝对无效。从上述事实出发,加上这些法律依据,我们认为保方对卖方提出侵权诉讼是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的,胜诉的可能性也较大。
在综合考虑了三个可能处理方案的利弊之后,保方认为,第三个方案是可行的。经过艰苦的努力,终于使被保险人接受了保方的建议,首先采取断然的诉前保全措施,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保住了这一大笔货款。随后,保方向被保险人提供了所收集的资料,证据,配合被保险人在法院止付令的1个月有效期内在海口海事法院向卖方提起侵权诉讼,起诉卖方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诱使买方签订了一个欺骗性合同之后又提供了与合同不符的货物,并且以内容不真实的提单提交议付,以致损害了买方的利益,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确认该欺诈性贸易合同无效,所提交议付的提单无效,退回货款(信用证),并赔偿买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海口海事法院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庭审,调查之后,在保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于1994年10月14日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判决原,被告所签贸易合同无效,被告所提交的海运提单无效;被告(卖方)返还原告信用证项下货款1,366,627。75美元(退回信用证);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营业损失合计人民币993,985。76元。被保险人最后胜诉。
四,本案的启示
本来保方作为货物保险人,对保额为150万美元的货物负有完全的责任,故而在发案之初立即委请律师介入调查,取证,并与船方交涉,要求放货并转运。如果当时与船方谈判成功,货物能顺利换船转运至目的地,保方也得为此付出一大笔费用;如果船舶在锚地海面上漂泊时在当时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不幸倾覆,沉没,保方也将不得不对货物的全损负赔偿责任。随之而来的又将是一场又一场耗费时日,耗资费力的官司。但保方紧紧抓住了开证行尚未到期付款这一有利条件,从收集的材料,证据中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说服被保险人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冻结贷款,争得了主动权;随之以贸易合同向卖方提起侵权诉讼,并取得胜诉。保方也解脱了巨额赔偿责任和诉讼缠身的烦恼。本案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说服被保险人用法律手段止付了货款,从而把一个可能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运人之间多角纠纷的矛盾顺利转化成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纠纷,既帮助被保险人保护了他们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保险人自身的利益,双方对此结局都感到满意。而作为保险人一方,我们也从中得到不少启示:
1。海上货运险是风险较大而且较集中的险种,对海上货运险的承保绝不能简单,草率从事。在本案所涉货物承保之前,如果我们调查一下船东,船舶本身及货物装船等方面的简单情况,就可能会从中发现一些疑点,承保中就会变得慎重一些;同时也可告诫买方慎重签约,这为我们今后业务承保核保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
2。贸易公司所签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对保险人所负责任至关重要,保险人在承保大宗业务时完全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同时也有为企业当好顾问的义务。在本案中,如果贸易合同的付款条件是即期信用证付款的话,那么货款付出之后,即使这时发现卖方或船方有欺诈,我们也无能为力。
3。租船合约是确定承运人和各方面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承保大宗货运险业务时,必须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租船合约作为以后理赔追偿的依据。在本案中,如果不是事后拿到租船合约并得到租船人和船方的往来函电,保方也就无法确认卖方同为租船人的身份,对本案的处理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断。
4。在国际贸易过程中,随时都有发生形形色色的欺诈的可能。因此,防止欺诈,化解贸易风险,不仅仅是外贸公司本身的职责,而且也与作为货物保险人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在这方面保险人可利用其具有世界范围的业务网络这一有利条件,更为有效地进行了风险防范。在保险业务的内部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核保制度,做好大笔业务承保前的各项调查工作,这也是控制承保风险,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的一项必要措施。

中国人寿服务国家战略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7年11月2日,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该公司服务国家战略、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服务实体经济的有关情况,下面具体了解下。

  一、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努力推进病有所医

  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多年来,我公司在发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保经办业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大力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用“中国式”智慧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中国人寿积极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保险业的这份重任。截至2017年9月末,已在31个省、市、自治区承办260多个项目,覆盖4.2亿人,业务规模行业领先。5年多来,累计为1400多万人次支付大病赔款350多亿元,各地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普遍提高十多个百分点,个人最高赔付达110万元,切实减轻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城乡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是积极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截至2017年9月末,我公司已在20多个省份开展基本医保经办业务300多个,服务人数8000多万人,累计为3亿多人次提供各类医疗保障服务,探索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新乡模式”、“洛阳模式”和“郑州模式”等典型模式,受到中央领导和各级党政肯定。为更好地服务参合群众,我们在广东江门开展“家庭医生”诊所试点,面向社区签约参保人员提供免费诊病服务。截至2017年9月末,“家庭医生”诊所签约和建档共2.5万人,其中普通居民1.5万人,占比60%;慢性病患者1万人,占比40%。

  三是广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以满足客户健康保障需求为导向,公司不断加强产品创新研发,完善了涵盖不同保障期间、不同责任范围、不同给付方式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开发了康宁、国寿福、防癌险等57款疾病保险产品。截至2017年9月末,公司长险重疾有效保单件数达到5600万件,提供风险保障近4万亿元。同时,公司还开发了如E康悦中端医疗、税优健康险等52款医疗保险产品。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降低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四是着力推进实时结算、异地结算。公司在行业内首家独立开发大病保险系统,实现3万家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放大大病保险基金使用效能,方便了患者的异地就医结算。特别是,在保监会、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我公司积极与国家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合作,推进异地就医结算。通过设立跨省就医周转金,缩短回款时间,破解结算瓶颈。自2017年4月起,我公司已完成7期周转金拨付,为陕西、安徽、贵州、吉林等9个省份累计垫付资金1700多万元,服务参合农民1500多人次,缓解了医疗机构和参合省份资金周转压力,使更多患者享受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服务,减少垫付资金和往返报销。


  二、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努力推进老有所养

  我公司积极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功能,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方面积极作为。

  一是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为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我公司不断加强产品创新,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丰富多样的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多样化养老保障选择。截至2017年9月末,公司年金类有效保单人数达4595万人,承担给付责任1.53万亿元。

  二是积极开展银龄安康行动,贴心关爱老年人。公司在行业率先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截至2017年9月末,承保近3800万老龄人口,提供了近7600亿元的风险保障,在提升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减轻个人、家庭和政府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自2015年成功承办山东青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以来,公司已累计中标青岛、南通、成都等7个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管理基金规模超过4亿元,承办项目数量、基金管理规模位居行业前列,在地方政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在7个国家试点城市中为1000多万人提供了护理保障,累计支付数千万元,惠及万余名失能困难群众。比如,成都双流一户困难家庭,三名重度失能老人均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护理保险为这一家三口提供每月3000多元的费用,缓解了他们的家庭负担。

  四是全面布局健康养老产业。公司积极推进“大养老、大健康”战略落地,与中国人寿集团内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北京、天津、苏州、深圳、三亚等城市“三点一线、四季常青”的养老养生产业战略布局。创设国内规模最大的大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先后投资了康健国际、华大基因(300676)、安诺科技等一批各医疗细分领域内的领军企业,探索打造“保险+医疗”创新模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为广大客户提供延伸服务。

  三、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努力推进弱有所扶

  脱贫攻坚已摆到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近年来,我公司积极响应中央精准扶贫的号召,实施产品创新、产业扶持、公益扶贫等措施,在行业内带头开展扶贫工作。

  一是发挥保险扶贫功能。积极响应部分省市大病保险向贫困人群倾斜的政策,通过调整大病保险的责任,提高贫困人群健康保障水平。公司还培育出宁夏“扶贫保”、甘肃“两保一孤”、重庆扶贫保险等先进典型。宁夏“扶贫保”项目受到汪洋副总理的高度肯定。到2017年9月末,已有27家省级分公司与当地扶贫办签署了合作协议,为1700余万人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了近1.7万亿元的风险保障。公司大力发展“缴费低、保障高”的普惠保险,提升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水平。截至2017年9月末,小额保险承保人数近九千万人,提供了1.49万亿元的保险保障,累计为59.2万人次赔付14.7亿元;开展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近1300万户计生家庭,提供保障近5000亿元;开展的妇女“两癌”(子宫癌和乳腺癌)保险,承保近300万妇女,提供保障近600亿元,较好地发挥了“想民之忧,解民之困”的惠民效应。

  二是实施产业扶贫。近年来,我公司在定点扶贫县共计开展了15个产业扶贫项目,投入资金869万元,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脱贫。比如,扶持广西天等县开展综合农业合作社、火龙果种植产业项目、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辣椒博览园建设项目等。扶持广西龙州县“壮族民俗旅游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农业项目、种桑养蚕项目、中蜂养殖项目和边贸产业贷款贴息等,丰富了当地的产业链,成效显着。

  三是开展定点扶贫。2013年起,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向湖北省郧西县、丹江口市和广西天等县、龙州县等地进行定点扶贫捐助。帮助郧西县6个贫困村架桥修路、完善福利院基础设施,解决了3000余名贫困群众、学生的出行难和低保人员老有所居问题。截至目前,全公司系统已累计完成406个专项扶贫项目,投入各类支持资金5000余万元。公司还与当地政府形成扶贫合力,派出扶贫驻村干部2000余名,帮助贫困村解决实际困难。

  四是推进公益扶贫。公司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施公益扶贫。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捐资1000万元,发起“健康新村工程”,在中西部贫困地区立项援建了97所国寿博爱卫生院(站)、2个国寿健康新村,培训了300余名乡村医生。向辽宁、宁夏、吉林、黑龙江等贫困地区捐赠医疗设备、救护车、透析设备等。截至2017年9月末,累计对外捐赠超过3.2亿元。

  四、服务教育优先发展,努力推进学有所教

  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多年来,中国人寿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多渠道服务教育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发展学生保险、教育保险。2013年以来,中国人寿每年为8000余万在校学生提供约8.8万亿元的风险保障,有效解决了学生在校期间各种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用问题,被誉为“最贴心的保险”。同时,研发推广了“国寿英才少儿险”等多款教育保险,引导家长合理进行家庭财务规划,储备教育基金,让保险为学生撑起一片蓝天。

  二是积极开展捐资助学。在革命老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共捐建“国寿希望小学”近百所,与姚明名下基金会合作捐建篮球场等校园运动设施,帮助落后地区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设立“助养地震孤儿”慈善公益项目,对在四川汶川、云南鲁甸、青海玉树地震和甘肃舟曲泥石流灾害中失去双亲的1111名孩子,为他们提供成长至18周岁的基本生活保障,帮助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截至目前,已支付助养金总计3900余万元。同时,我们还组建爱心志愿服务队伍实施“一对一”心理抚慰,连续九年举办“爱心夏令营”开展心灵关怀。

  三是持续推动“保险进校园”活动。为贫困地区捐赠电脑、书本文具、课桌椅等,并通过开展校园安全教育和风险提示,传播风险理念,宣传保险知识。仅2017年前9个月就开展相关活动近十万场次,帮助青少年树立风险观和保险意识

  四是落实学有所教,促进学以致用。公司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推出国寿“企业家”项目,吸引大批量毕业生到我公司就业,并为他们提供了职业培训、专业提升的平台。截至2017年9月末,公司各类销售人员达到202.5万,有效缓解了大学生就业压力。同时,组织各级机构先后与数十所高校建立实习对口单位,实施“大学生假期实习计划”,每年为2万多名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提高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得到校方的高度评价。今年暑期,公司还接待了30余名台湾省高校青年来公司实习,为他们量身定制实习计划,受到了北京市台办和保监会的高度评价。此外,公司连续七年举办“国寿小画家”少儿绘画公益活动,关怀少年儿童成长,累计有近800万小朋友参与。

中国人寿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推进民生工程、参与社会管理的发展宗旨,强化“保险业姓保”的经营理念,在人民群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学有所教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保险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常规的服务有:办理理赔;支付养老金;办理保单迁移;为客户提供咨询;回访;保单及发票遗失补发等服务。

还有增值服务,主要看保险细则,常见有海外体检;就医绿色通道;专家手术;法律咨询;质子重离子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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