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的作用有a保险合同

保险单的作用及注意事项
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所以保单是很重要的,接下来带您了解一下保险单的作用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验收:收到保单时应查验是否有下列文件:(1)保单正本;(2)保险条款;(3)保险费正式收据;(4)变更通知书/出险通知书;(5)现金价值表。如齐备您应在保单送达书上签字并填写保单号码及收单日期。
2、核对:对保单正本及保险费收据上所有的项目应逐条核对,如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业务员予以更正。
3、备案:有些保险,如人寿保险要管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辈子,因此最好将保单的有关重要资料(如公司名称、险种、保单生效日、交费日期、保费金额、业务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保险公司地址、电话等)记下,以备不时之需。
4、保管:保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火、防虫蛀,最好放在塑料文件夹里然后存放在安全之处。
5、补办:万一保单丢失了,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以免延误保险金的给付或赔付。
保单的作用
保险单的作用是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
保险单的作用及相关注意事项有哪些?保险单的作用是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要保管好保单,丢失了要及时的去补办。
保险单的种类有哪些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那么保险单的种类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下吧。
S.G.保单
S.G.保单是劳爱德S.G.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1906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S.G.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1983年4月1日起被废止。
IT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3年10月1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ICC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1982年1月1日制定1983年3月31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ICC保单与ITC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S.G.保单。
大保单
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是最正式的保险单据形式,又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

小保单
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组术语出口的或以F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
保险单的种类有哪些?有S.G.保单、ITC保单、ICC保单、大保单、小保单和预约保单,保险单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保险单的背书
在CIF交易条件下,出口方向银行交单结汇时,在提单转让的同时,在保险单的正本及第二联的背面应背书(Endorsement)签章,将保险单的权益转移给单据持有人。单据持有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背书转让事先无需通知保险人,但转让形式取决于信用证的相关规定。
(1) 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
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公司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的名称。 当来证没有
明确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
(2) 记名背书
当来证要求“DELIVERY TO THE ORDER OF…BANK”或“ENDORSED IN NAME OF…”,即规定使用记名方式背书。即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 TO THE ORDER OF…”或“ENDORSED IN NAME OF…”的字样。 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
(3) 记名指示背书
当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NEGOTIABLE FORM ISSUED TO THE ORDER OF…”, 即规定使用记名指示方式背书。在制单时,要在保险单背面打上“TO THE ORDER OF…”,然后签署被保险人的名称。
(4) 无需背书的情形
若信用证规定“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WHOM IT MAY CONCERN”(被保险人为中性名称)或“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BEARER”(保单签发给被保险人),则保单无需背书既可转让。当被保险货物损失(承保范围内)后,保险单的持有人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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