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
购买人身保险要求解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为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人身保险。那么,购买人身保险要求有什么?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解析。
根据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
要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要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
在投保过程中,应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并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保险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可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了解犹豫期的相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没有犹豫期,也称冷静期,从您签收正式保险合同之日起10天内为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此期间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将退还您全部保费。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了解新型人身保险的风险和特点
新型人身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等。这类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新型人身保险这些产品的红利和收益是不确定的,也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消费者不宜将新兴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受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基金。
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防范风险,消费者应在满足基本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再考虑进行投资型产品的消费。如果您的财力有限,则不建议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
购买人身保险要求有什么?应清楚了解新型人身保险的风险和特点,根据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切勿形成“轻保障、重收益”的非理性消费观念。
购买人身保险的理性要求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加。为规避风险、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 人身保险。但面对众多保险产品,该如何和选择合适的 人身保险呢?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解析。根据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要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要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
在投保过程中,应要求销售人员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并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保险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可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了解犹豫期的相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没有犹豫期,也称冷静期,从您签收正式保险合同之日起1 0天内为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此期间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将退还您全部保费。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
了解新型人身保险的风险和特点
新型人身保险主要分为三类,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等。这类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新型人身保险这些产品的红利和收益是不确定的,也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消费者不宜将新兴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受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基金。
保险最重要的功能是防范风险,消费者应在满足基本保障功能的情况下再考虑进行投资型产品的消费。如果您的财力有限,则不建议购买投资型保险产品。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清楚了解新型人身保险的风险和特点,根据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切勿形成“轻保障、重收益”的非理性消费观念。若您有相关需求,可到慧择官网详询。
保监会提示:人身保险等险种三大销售陷阱
针对部分代理人在销售中以不收遗产税等税收优惠来引诱消费者购买保险等现象,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人身保险收益、税收情况要如实告知,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利益。
个人人身险
偷换免税概念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提出: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税收优惠宣传中
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和政策进行宣传,不得向投保人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收益,严禁销售人员通过虚假税收优惠宣传欺骗投保人;在保险产品税收宣传过程中应对当地保险产品收益的税收情况进行如实告知,不得进行类似收益免税的误导性宣传。同时,人身保险公司应统一清理现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停止使用。
广东省保险协会秘书长杨玉芝表示,税收优惠宣传多见于代理人渠道,主要表现为对个人人身险偷换免税概念,以及夸大企业团险的避税功能。具体而言,部分代理人在个人人身险销售中,对保险金给付免征个人所得税偷换概念成免收遗产税。如某先生不幸身故,按照遗产税的征收原则,遗产受益人需在足额缴纳遗产税后,才可获得遗产。而如果该身故者生前购买了人身保险,保险受益人则可全额获得给付保险金,无需缴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我国《民法》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能否并入被保险人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虽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身故,或丧失、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和征收遗产税;指定了受益人的,由指定受益人享有,不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总额,不征收遗产税,不须用来清偿债务。
“遗产税的问题这两年探讨比较多,并没有实际实施,但一些代理人会借此强调遗产税可能开征,利用保险的避税功能对投保人进行误导”,杨玉芝称。
新型人身险
过分强调分红免税
另一项人身险税收优惠的惯用把戏是过分强调投资型人身险的收益免税。由于目前银行存款尚需缴纳5%的利息税,部分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中便大力强调分红险、投连险的分红和投资收益免收个人所得税和利息税等优点,但对投资存在的风险则刻意淡化。东方华尔街金融咨询公司理财师吴然表示,事实上目前我国对于股票、基金等其他渠道的投资收益也均实施免税政策,在遗产税尚未开征的情况下,人身险并不享有突出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年金险
夸大避税功能
团险方面,常见的税收优惠误导是夸大年金险的避税功能。杨玉芝表示,我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分为三部分,一是社会统筹养老,二是有条件企业为职工购买年金,三是个人商业保险。
三部分中,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寿险的给付金也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唯一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是企业年金险的税收优惠规定。杨玉芝介绍称,目前辽宁省已经在试点允许企业运用税前营业收入为职工购买年金险,职工也可在个人所得税中对此部分免予征税,从而达到为企业避税和提高员工福利的目的。但这一试点尚未铺开,大多数的企业团险也不能在公司营业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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