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出意外保险不理赔吗
药物过敏意外保险理赔吗?
客户观点:我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我想问一下,保险业对药物过敏是如何定义的?和医学上的是不是一个意思?药物过敏算不算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范围?
(甘肃兰州 陈先生)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四、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之一者,保险公司自鉴定确认日起,每日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给付365日的“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领取意外全残辅助保险金期间身故的,该项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通俗地讲,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对于药物过敏,保险业的定义是完全根据医学上的范畴。药物过敏反应是异常的免疫反应,其特点为,仅发生于少数人,与所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和用药的剂量无关。临床表现可有发热、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血清病综合症等,严重者可导致送血系统抑制、肝功能损害甚至休克。药物过敏反应的基本原因在于抗原抗体的相互作用。药物作为一种抗原,进入抗体后,有些个体体内会产生特异性抗体,使T淋巴细胞致敏。当再次应用同类药物时,抗原抗体在致敏淋巴细胞上作用,引起过敏反应。通俗地讲,药物过敏是抗体对药物的反应,因个体差异,对某一种物质的反应而引起。
由此看出,药物过敏是一种异常的免疫反应,而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它们是完全没有关联的。
意外伤害具体情况须具体分析
客户观点:如果我被别人影响了,导致药物过敏,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吗?如果不赔,那有没有相应的保险可以赔?
(新疆乌鲁木齐 宁先生)
被别人影响而导致药物过敏,意外伤害保险是否赔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药物过敏是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但“因他人而导致过敏”是否能赔付最终要根据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来判断。如: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属于药品因素所导致的保险事故,那就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如不属于药品因素所导致的保险事故,则不属于该险种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这个定义从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作用过程和结果三个方面对意外做出了准确而全面的定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引起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外来的,是指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来自被保险人身体之外的物质因素或力量影响。比如:车辆撞击、高空坠物、他人击打等等,而且外来物质或力量影响在作用结果及作用性质上是无视个体差异的。与外来力量或物质影响相对的就是任何身体内在的应激性反应或隐藏因素了。这些内在反应或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就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不可预见的、突发的,这两个条件中前者说明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应该是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即当事人无法依据常识事先预测事故的发生和损伤的结果,而后者则强调的是意外事故发生的即时性与短暂性方面的特点。
非本意、非疾病的,这两个方面则表明了意外事故既不属于个人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的倾向性选择结果,也不属于疾病方面的各种原因。
意外伤害事故定义中的最后一个要素是意外伤害的结果。也就是不论何种意外原因,最终都必须导致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事实伤害,才是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在这个要素中,强调了两个方面:其一伤害的结果一般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而精神或感情上的影响是不属于定义范围的;其二有伤害事实的发生,但仅有事故而未导致任何损伤也不是该定义的约定范围。
至此,我们已经一起探讨过意外伤害事故定义的各个组成,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也有更深、更准确的认识。其实,像这种情况可以保的险种就比较多了。像疾病类的保险一般都给赔,比如: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住院补贴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好理赔吗
人身意外保险,又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身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可以申请理赔,那人身意外保险好理赔吗?
一、所需材料
对于人身意外保险理赔需要的材料,保监会有明确的条例规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医学诊断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处方;
5、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理赔流程
1、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
2、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交材料或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受理的过程。在立案环节中,保险公司的立案人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清晰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处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时间,并告知保险金的领取方法。
3、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作出理赔结论的过程。
4、通知、领款案件经过签批环节后,保险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前来办理领款手续了。
人身意外保险好理赔吗?根据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是很方便的,而且被保险人及时报案的话,保险公司对情况审核后会予以赔偿。注意,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时还需准备相应的材料,如保险单证、医学诊断证明等。
出意外了“意外险”咋不赔?
保了两份意外险,却拿不到10万元赔付金。保险事件:
2006年9月,杨凤(化名)的丈夫在公司保了两份意外险,保额均为5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12月31日,其丈夫和朋友在外喝酒,酒后回到家中身亡。当场或许因为杨凤过分悲伤,不让尸检,所以造成其丈夫身故原因不详,有三份不同的死亡报告:医院的“猝死”、社区的“病死”和殡仪馆的“因病死亡”。
事后,杨凤拿着找到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丈夫平时身体健康,出现身故肯定为意外事件,而且社区和殡仪馆的结论是“病死”。但是保险公司始终以酗酒意外在免责范围内拒赔,并拿出保单上的免除责任条例指给杨凤看,“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不予赔付”。
最后杨凤将保险公司告上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定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属于因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讲堂: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规定受益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配合保险公司核实人员的工作。而这个案例至今没有弄清原因是被保险人方的责任。而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
另外,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对意外的概念并不像是常人理解的“突然”,而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和病死都不符合意外伤害的释义。且每个保单上都有“免除责任条款”,其中包括战争、核辐射等不经常发生的事件,还包括酗酒、吸毒等人为因素。这也是索赔过程中应该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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