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意外综合险需要多少钱
平安综合意外短期保险怎么样
经济水平的发展,许多人都会选择在小长假期间外出游玩,而 短期意外保险则是不可缺少的,那么,平安综合意外短期保险怎么样?能够保证投保人的最大利益,除了提供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障以外,同时还有住院误工以及护理津贴的保障,并且也提供紧急医疗救援的服务,是你短期旅行的好帮手。产品特色
提供意外伤害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意外住院误工、护理津贴及紧急医疗救援服务
意外伤害保额高达50万元
是学生实习、假期零工、勤工俭学、参加商务会展及各类短期工作的最佳保障!
保障内容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赔偿意外 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住院误工津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误工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住院护理津贴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护理津贴日额给付,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紧急医疗救援(全国紧急救援热线:400-910-5511)
救护车费用报销因意外伤害事故实际支付的救护车车费,我们将给付救护车车费保险金,以2000元为限电话咨询及垫付服务当紧急事故时提供专业医疗救援及相关服务,包括24小时救援呼叫服务、120意外事故救护车费用垫付、院前施救费用垫付以及大陆近1000家指定大医院中住院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等专业服务,详情见《意外医疗紧急救援服务内容》。(急救车费垫付以2000元为限,院前施救费用垫付以2000元为限,意外住院医疗垫付以意外医疗保额为限)
以上是对平安综合意外短期保险怎么样的介绍,现在市面上的短期意外保险种类繁多,因此,客户在购买时要结合自身需求,确保购买的产品适合自己,使自己外出游玩时能够得到全面保障。
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0]123号,2010年7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与子女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合同约定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八)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除外);
(九)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此外,对于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和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保险期间长短计收。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医院住院的,应在住院后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
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约定的医院就诊的,本公司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人填写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5.医疗病历;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诉讼时效
短期综合意外险多少钱?本文为您解惑答疑众所周知,意外事件的发生往往出乎人们的意料,因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购买短期综合意外险,来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那么,短期综合意外险多少钱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消费者需要了解短期综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短期综合意外险多少钱之保障范围
1、意外伤害:如果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可以赔偿20万,如果残疾,烧伤,那么需要根据残疾和烧伤的程度来决定赔偿价格。
2、救护车费用: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事故后24小时内需要救护车救援的时候,保险公司会给予救护车费用赔偿。
3、丧葬费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情况字符安葬费,墓地费,遗体遣返费。
4、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引起的医疗费用,从事故后至180天内的实际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合理赔偿。
5、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需要住院,保险公司会对住院的每一天进行赔偿。
短期综合意外险多少钱之投保技巧
1、我们可以通过网上进行购买。我们可以登录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进行注册,然后选购短期综合意外险,最后进行支付就可以了,这个时候保险公司会把保险凭证发到您的邮箱或者以短信的形式告诉您,这个时候保险也就生效了。
2、我们也可以通过电话进行购买。只需要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热线就可以进行购买,会有专业人员上门服务,您只需要支付费用就可以了,到时候,保险公司会给您保险凭证,保险也就可以生效了。
综上可知,短期综合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丧葬费用等,清楚这些内容,对消费者了解短期综合意外险多少钱会有所帮助。在解决这项问题之后,您可以在慧择网进行投保,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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