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时效规定
很多职工都知道,一旦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职业病,均可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报销相关费用。那么,认定工伤的时效有多久?根据规定,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申请,而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则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通过上文得知,工伤认定的时效分为两种情况,若是单位提出申请,最晚不得超过意外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的30日;若是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最晚不得超过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否则申请无效。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理赔的案例也逐渐增加。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进行人寿保险索赔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
保险索赔时效;二是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
首先,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关于时效期,《保险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灭失。最后要熟悉保险公司的电话,有疑问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咨询。
其次,要注意索赔时效。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保险索赔时效,是一种消灭时效,指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其索赔权经过一定时间没有行使便依法消灭。本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
人寿保险指的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其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它具体可分为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等类型。人寿保险的显著特点是其长期性,其合同期限一般在五年以上,甚至可以长达人的一生。本条所指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包括的范围很广泛,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
健康保险,还包括各类财产保险。只有正确理解了上述概念,才能准确把握您持有的保险合同适用的索赔时效期间为多长。
投保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办理索赔并得到保障,为什么要规定索赔权超过规定的时间不行使便归于消灭呢?规定索赔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稳定保险经济关系。被保险人、受益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利,一方面会使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影响生产生活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如果在经过了漫长的时间后提出索赔,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及损失情况将非常困难,证据的灭失将使保险纠纷无法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此外,我国《民法通则》已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统一规定了诉讼时效,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索赔权自不应例外。保险索赔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与中断的规定,在保险索赔时效中同样适用。
慧择提示: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其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发生事故以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是一定要注意保险索赔时效,如果不及时进行索赔,索赔权将会自动消失。
不同地区对于强制保险的规定如何?
强制保险一般对自然灾害、突发性的灾难性事件进行保障,对于安定社会、稳定民心有着重要作用。对于强制保险,不同的国家法律规定的也各不相同。下面就来看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强制保险的规定如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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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
中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广泛,人民对政府有更高的依赖度,因此应有更为全面的强制保险制度。但是,由于中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不重视保险,以致中国的强制保险在立法、覆盖范围、险种开发、监管制度等方面相对较为落后。依据中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强制保险。
中国现行法律中,有4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强制保险制度,一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了强制油污染民事责任保险;二是《煤炭法》第44条规定了强制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三是《建筑法》第48条规定了强制危险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现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另外,正在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也规定了船舶强制保险。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中有4部法规规定了强制保险制度,一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了强制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二是《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了强制旅客旅游意外保险;三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了强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四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交强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海上或内河运输的污染等强制险是可以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归纳起来,中国现行法律确立了7种强制保险,并且其中有的是可通过财务担保替代的,加上实际执行不彻底,强制保险还未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德国相关法律
以德国为例,依据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大体可分为五类:一是职业责任强
制保险。税务顾问法第67条,规定了税务顾问和税务代理人的强制
职业责任保险;审计师法第54条,规定了审计师强制职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律师法第51条规定了律师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联邦公证法第 19A条规定了公证人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二是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医用产品法第20条规定了医用产品强制责任保险。三是事业责任强制保险。如民法典中规定了强制旅游责任保险;货物运输法第7A条规定了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有关法律还规定了航空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油污染损害强制责任保险、核能源利用强制责任保险。四是雇主责任强制保险。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了保安雇员强制责任保险。五是特殊行为强制保险。如联邦狩猎法第17条规定了狩猎强制责任保险;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台湾地区相关法律
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其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规定,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建筑法第77条规定,机械游乐设施经营者应依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发展观光条例第31条规定,观光旅馆业、旅行业在营业中,应依照规定投保意外责任保险。此外,石油管理法、海洋污染法、民用航空法、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煤气事业管理规则均规定必须投保意外责任保险;在特殊行业强制保险方面,保全业法、铁路法、大众捷运法等规定了投保责任保险;在特殊职业方面,会计法、公证法、工程技术顾问公司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值得特别一提的是,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了食品的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具体投保范围由主管机关以公告形式指定,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又如,韩国和俄罗斯的法律均规定了公共场所火灾责任强制保险。日本、韩国、俄罗斯、南非、瑞士、英国等国家法律规定了核设施责任强制保险。
以上对比了中国、德国、台湾三个地方对于强制保险的规定,相信大家看后都能有一定的了解。除了这些强制保险以外,还有许多商业保险也是值得您投保的,例如汽车保险。以下是
慧择网的推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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