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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死亡后保单归谁

王瑗琪
953
前言:假定不能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2005年2月11日12时30分,潘某、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死亡,未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潘某的父母知悉后与王某的母亲陈某因保险赔偿金的归属发生争执,诉至法院。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使得投保人为受益人所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赔偿金给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因此,涉案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死者潘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受益人死亡 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受益人死亡 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一民居发生火灾,一家4口在火灾中丧生,分别为户主、户主的女儿、户主的女婿以及户主不到3岁的外孙。友邦保险接到报案后,经过确认,户主女儿、女婿和外孙三人为友邦保险的多年客户(被保险人 ),持有多份保单,友邦保险作出赔偿38万元的理赔决定。然而,保单上的受益人 (户主、户主的女儿以及外孙三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全部遇难,理赔款项该交给谁呢?

  假定不能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序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上述理赔案件,法律专家分析,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假设最终司法机构 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作为户主外孙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目前显示其外祖父母均已不在,将由何人继承仍然存疑。作为户主女婿的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仍健在的母亲继承;而作为户主女儿的遗产的保险金,目前显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世,因此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继承关系只是基于现有掌握情况的分析,最终还需要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理赔依据。

  此前社会上曾发生过因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最终多位继承人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案子。据了解,遇难者家属办理死亡证,然后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后,友邦保险将根据继承权公证书确定领款人后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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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单受益人?给孩子买保险受益人写谁?

  我们通常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会接触到一个保单受益人,这是我们购买保险的时候都会遇到的。关于保险的收益人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也不知道在买保险的时候要怎么写,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一方面的内容。那么什么是保单受益人?给孩子买保险受益人写谁?如何变更受益人?下面我们看详细内容。

什么是保单受益人?

什么是保单受益人?给孩子买保险受益人写谁?

  保单受益人即是保险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中,接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当投保人给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即是被保人,也可能是第三者;

  2. 当投保人给他人投保人身保险,受益人可能是投保人,也可能是被保人,或者是第三者。

  由以上情况可知,保单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人还可以是第三者。

  关于保单受益人,需要注意的是,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可以更换受益人。如果被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人死亡的时候,保险金由被保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给孩子买保险受益人写谁?

  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是指合同中由被保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分为“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若子女未成年,身故受益人可指定为父母或被保人的监护人。

  在孩子成年成家后,可根据情况将受益人进行变更。而生存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险人本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一些长期险,身故受益人的变更存在必然性。根据《保险法》规定:指定身故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没有指定其他身故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简单来说,父母给子女买保险,将自己作为身故受益人,但父母比孩子先离世同时又没有提早进行身故受益人变更,这种情况下保险金就会被当做遗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通常就是被保险人的配偶或子女。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一张保单能够延续了三代人的责任与关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想要进行受益人变更需由投保人提交书面申请,由保险公司受理后方能进行正式变更,私下口头协商或者订立遗嘱的方式均是无效的。

如何变更受益人?

  受益人的变更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

  一是保险合同约定不允许变更的,如约定生存受益人,只能是被保者自己的,不可以变更;

  二是变更后的受益人和被保者不是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申请变更的权利归属于被保者,否则无效;

  三是主险和附加险的受益人要相同,单独变更的无效。

  一般来说,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向保险公司申请:

  在保单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者可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申请,不过要经过被保者的同意。

  2、遗嘱变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明确指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应该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发生效力。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是投保人、被保者单方的权利行为,那么指定、变更的方式也能自主选择了。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或投保后进行变更;也可在生前指定或变更并通知保险人;还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待遗嘱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应该遵照遗嘱意愿,给付其保险金。

  当然,变更受益人以遗嘱的方式进行的,要符合遗嘱的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这个变更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有关保单收益人的详细内容,更多咨询可以在本网站查看。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理赔金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02年12月死者潘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支公司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指定妻子王某为受益人。2005年2月11日12时30分,潘某、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死亡,未确定死亡先后顺序。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母亲陈某从保险公司处支取了该保险的赔偿金为20260元。

潘某的父母知悉后与王某的母亲陈某因保险赔偿金的归属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进行继承。理由为:潘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潘某、王某、保险公司三方系保险合同关系,在潘某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潘某的保险赔偿金支付给受益人王某,因王某也已经死亡,故该赔偿金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金应作为潘某的遗产进行继承。其理由为:保险合同系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产生的是一种受益权,而受益权是一项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才能转为现实的财产权。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以其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为条件,对于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和同时死亡的情况下,合同指定的受益人也就丧失了受益人的资格。同时从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设立受益人的本意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为受益人本人设定利益,并不考虑受益人的之外的其他人,不管其与受益人关系远近。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使得投保人为受益人所设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将保险金赔偿金给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人不符合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因此,涉案保险赔偿金应作为死者潘某的遗产进行分配。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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