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飞机保险的种类
很多人认为飞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其实,各种交通工具都有风险,飞机也不例外,因此国际上的飞机保险制订有多种险别,来给消费者提供保障,那么与飞机相关的保险有哪些呢?
飞机险大体可分为:机身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责任保险、战争险、劫持非法拘留险;其他与飞机有关的保险业务,如机场及操纵人员法定责任保险、产品法定责任险、机组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自动人身意外或承运责任保险等。飞机责任保险属责任保险范畴,但在传统习惯上一般仍归入与飞机有关的险种中。
我国险种参照国际做法可分为
1、机身保险:即飞机损失或损坏险,指飞机在飞行、滑行或停航中,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飞机及其附件的损失或损坏,及由此造成的拆卸、重装、运输、清除残骸等费用,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的内容主要有: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为了非法目的而使用飞机;参加竞赛等飞行;除迫降外,在规定航线外的不合格机场降落;战争、罢工、劫持;不合格驾驶飞机等。
2、飞机第三者责任险: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承保
投保人因对飞机享有所有权、占有权,维修保养或使用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事故依法应负的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的人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其性质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相似。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是根据不同的飞机类型而制订的。
3、旅客责任保险:由于旅客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和所携带或已经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延迟运输依法或契约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损失,保险公司均予赔偿。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各国不一,我国一般规定高于陆上交通事故的同等损害赔偿标准。
4、承运货物责任险:亦称承运人航空运输货物责任保险或空运货物赔偿责任保险,它是承保航运方在受托运送的货物遭受损失时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保险。凡装载于保险飞机上已经办妥托运手续的货物,自交运时起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或办妥转运手续时止,发生的损失依法或契约规定由承运人负责时,由保险公司赔偿。
5、飞机战争、劫持险。因下列原因造成的飞机损失、一些费用、第三者责任或旅客应负的法律责任,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拘留、扣押、没收;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综上可以看出,我国在飞机方面的保险也是较为全面的,这就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减少了风险带来的损失。
我国健康险种类齐全
据了解,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种类也是相当多。不仅是种类多,而且还比较细,下面小编就来为您了解一下我国少儿健康险有哪些种类吧!
健康险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报销医疗费用的产品,二是给付型的产品。重疾险属于给付型产品,如果购买了不同公司产品,出险后应由各个公司同时赔付。商业医疗保险,属于报销型的健康险险种,主要分为意外医疗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和住院津贴保险,其中疾病医疗再分一下有住院和门诊。
对于教育金,在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清楚,是为初中、高中、大学都存,还是只为大学存;是仅考虑国内教育,还是也考虑国外教育。
在选择教育金时,需要注意是否考虑投资收益的问题。如果很在意投资收益,建议不做初高中阶段的教育金,收益非常有限,用日常现金流就可覆盖这阶段的学费了。另外,应该关注到教育金中的豁免条款,有的产品中具备豁免条款,万一父母有意外发生,今后的保费可以豁免。除此,要注意都按不是所有的主险都能附件教育金,另外,只有个别几个公司可以做单纯的教育金产品。
通过上面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健康险的种类也是分为很多种。在自己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一份合适的保险。
我国公职人员养老制度是怎样的?
从外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情况看,大部分国家一般都是先建立公职人员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尔后才有企业雇员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公职人员养老保障制度与国民
养老计划相比较,更多见的是现收现付制。下面谈谈我国公职人员养老制度。
养老保险太单一?全面保障更需重疾保险!
为公职人员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很多国家在全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起来之前,就已经有了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像国外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至今正式的养老金制度还仅局限于公职人员中。公职人员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优先性和必要性,大致可认为是以此保证公职人员的正直、敬业和独立,增强公共职务的吸引力。
(一)若干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障制度
我们选取了十个国家,介绍这些国家公职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对象、制度模式、管理体制、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待遇享受、法制建设等方面的信息,这些国家中,既有欧美的发达国家,也有亚洲的部分国家。这些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公职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上,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中亚洲的韩国、日本、新加坡三国在历史、文化、地缘等方面比较接近,其公职人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更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研究表明,各国的公职人员养老计划多种多样。如在制度模式方面,既有参加国民养老计划的,也有独立的,还有部分参加辅以职业年金性质的。在资金筹集方面,既有由财政负担的,也有雇员和政府共同缴费的。在待遇支付方面,各国的退休年龄也有差异,支付条件也有所差异;在支付标准上一般与个人工资挂钩,但在是否根据物价调整,以何种工资计算等方面也有所差异。
(二)公职人员养老计划与国民养老计划之间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各国普遍是先为公职人员建立了养老计划。19世纪末,德国率先为私营部门的雇员―工人提供一些社会保障。由此自发达国家开始直至发展中国家,全球范围内开启了建立全民养老保障的运动。按照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统计,全球目前大约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程度不同的全民养老计划。
在各国开启了全民养老计划建设历程之初,其制度主要针对私营部门。而在其制度已基本覆盖私营部门工人和居民之后,公职人员的养老计划是否要纳入到全民养老计划体系中,就成
为一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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