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身故后可以领取哪些
妻子离婚后身故;前夫领取保险金
近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一份特殊的索赔申请:刘某于2000年1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王某与张某结婚,而刘某仍然
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年年底,王某因车祸意外身故,刘某及张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了理赔金。
根据《保险法》修正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三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人寿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质合同,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月底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责任,无论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上述案件中,刘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某显然具有保险利益,尽管刘某与王某离婚了,但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显然是有效的,离婚后,王某没有及时变更受益人,且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费,因此,保险合同效力并未因离婚而丧失。刘某是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
温馨提示:任何人想为别人投保,首先要明白自己是否具有资格为别人投保,是否在被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最好取得保险公司人员的书面确认,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索赔时遇到争议。
养老金生时未领取 身故后该给谁?
张某于1999年8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累积年金保险,根据保险责任,从2001年8月20日起张某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在领取日前,如果张某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单受益人其女儿小红支付 身故保险金。由于张某经济状况良好,因此在2001年至2004年期间没有办理领取手续。
然而不幸却在2004年1月降临。张某因意外不幸身故。2004年5月20日该保单的受益人小红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被保险人的养老金的申请,并提供了被保险人张某身故的证明,那么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是应该给受益人还是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来处理呢?
根据保险条款中规定,领取身故保险金及固定年金的人均为受益人,而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由此可见,养老金应该是由被保险人张某享有,领取日期2001年8月20日到时,被保险人并未死亡,即成为现实享有的权利,只是一直未办理领取手续。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此部分养老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
【分析】
保险金何时成为遗产关系到了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断定到底是保险金还是遗产时,关键要看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责任给付了保险金,且身故者是否为保险金的财产所有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条款已经实现了张某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尽管没有办理领取手续,但这笔养老金是张某的个人财产,当张某身故时,这笔养老金也就成为了张某的遗产,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共同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金和遗产在分配的时候是不一样的,同时,领取人和继承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果张某在生前欠了别人1万元外债,如果他的女儿领取了赔偿金,那么债权人不能跑过来向他的女儿要求用保险金支付债务;而如果是张某的女儿继承的遗产,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要求他的女儿从遗产中还掉债务。
【提醒】
一般来说,保险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也不应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当然事情也有例外,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税款和生前债务。
老人身故保险产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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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二、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合同终止。
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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