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特点包括哪些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那么,人身保险的特点包括哪些?其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并且大多数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并且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1)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
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2)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
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3)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
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4)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特点包括以上这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都使人们对人身保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而人身保险可以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值得人们选购。
一、人身保险是什么意思
保险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二、人身保险种类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健康保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2、人寿保险又可分为死亡保险(分为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只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人身保险包括哪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风险意识的增强,使人们对人身险有了进一步的需求,那人身保险包括哪些?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
健康保险三种,下面为您简单介绍下。
所谓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寿险可以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多种。寿险在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以及会计核算、资金运用、业务管理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保险。其中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的附加保险。单独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类人身保险。如同寿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避免发生生命危险一样,健康保险并不是保证被保险人不受疾病的困扰、不受伤害,而是以被保险人由于疾病、伤害等原因需要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疾以及因生育、疾病或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承保。
人身保险包括哪些?按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投保方式可以分为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团体保险;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长期保险、一年期保险、短期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