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对人寿保险公司的规定
保监会对16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
近日,保监会分别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披露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监管函中明确要求相关公司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向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公司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查找公司治理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
下一步,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同时,保监会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
保监会对16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着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金融时报 记者李文龙 付秋实
本报讯 记者李文龙 付秋实报道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是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2016年实施以来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并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以提高其针对性和有效性,更好地防范化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二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四是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五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国银保监会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保监会拟规定独董不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今日,保监会下发《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加独董的人数比例,从原来的两名增至三名。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董人数最低要求,从原来的两名增至三名,且独董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更重要的是,要求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其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两名独董,并且独董比例应不低于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独董担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如近三年内在保险机构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近一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等。
此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保监会拟规定险企独董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存在控股股东的保险公司独董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另外,保监会还规定独董最多同时在4家企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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