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收益率 保监会规定
保监会规定25种重大疾病供参考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监会定义了25种重大疾病以供社会参考。保监会定义的重大疾病有多少种?这些疾病是否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那些大病?那些未来可能出现的大病能保吗?
专家分析
1、保监会定义的重大疾病有25种,其他各家公司会增加一些危害较大、花费较高的大病种类。在保费支出相差不多的情况下,当然是保障面越广、分类越细好,毕竟人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的健康风险。
2、罹患重疾,是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理赔,如未达到赔付标准,后果不言而喻。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与环境改变,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肯定与现在有所不同。比方说20年后,一种新的疾病不在目前的重疾类别中,如果有这样一条还是不错的:终末期疾病--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此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3、保监会定义的重大疾病,其实是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大病概念不同的,以往很多“保了赔不到”的现象,就是因为存在认知上的误区。很多早期、轻度症状(如轻微脑中风、不典型心肌梗塞、非开胸手术、脑垂体瘤等)都不属于重疾范畴,但对患者来说也是相当严重、影响工作收入的一种健康风险。目前一些公司已经把这类疾病的保障与重大疾病捆绑在一起,实行单独赔付(不影响重疾),对客户来说,买了保险就想在生病时得到理赔、有所安慰。今后这种全面的健康险,将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明确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减少了保险纠纷的发生可能。
保监会出手规范保险产品
慧择保险网 人保健康官方指定合作伙伴!目前市场热销的人身险产品,尤其是两全保险,正呈现出“领取期越来越早、缴费期越来越短”的趋势。保险产品“越卖越短”这一趋势的产生,根源在于保险公司对消费者及早见到收益心理的一种迎合。
在风险提示公告中保监会提醒投保人:首先要注意区分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但本质上均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产品。
一份涉及多项人身险(寿险和健康险)产品调整的征求意见稿,近日由保监会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和人身险公司。其中,两全保险的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3年、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等明文规定,在保险公司内部引发一阵热议。“我们看到了文件,这是对部分保险产品‘重投资轻保障’现状的纠偏。”尽管受访保险公司人士普遍认为,这是加强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和提升利润率的有效之举,然而从操作层面上来说,却意味着短期内保费收入可能受到一定冲击。尤其是2010年以来,快速返还、缴费期短的产品成为保险公司抢占市场的利器。不仅仅是中小保险公司,就连保险巨头也纷纷推出这类产品,并将此作为“开门红”的主打产品。热销程度可见一斑。
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迎合”多少有些盲目。原因在于:缴费期短、领取期早的产品,虽然会促进销售规模,但却会拉低产品的利润率。这也暴露出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陷入了“重投资轻保障”的误区,与保监会对产品回归保障的主基调相背离。这一本末倒置的现象,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在保监会此次发出的这份《关于<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应符合以下条件: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3年;保险期间不得少于5年;投连险两全保险和万能险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成年人,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或保单账户价值的105%。”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在2012年前修改并重新上报保监会备案。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国保险业粗放式、爆发式增长阶段已经结束,内涵式增长将成为大型保险公司发展的必需模式。未来保险公司需更注重销售人员培训、产能提升和保险产品差异化开发,而不是身陷同质化竞争。
目前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早于3年的快速返还型产品约占所有两全保险的比例20%至30%,主要集中在个险渠道;而保险期间≤5年的两全保险产品则主要集中在银保渠道,其中某家中资寿险巨头就主推过这类产品,但个险渠道的两全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通常都在10年、甚至20年以上。受访的几家寿险公司相关人士及投行人士认为,短期内,调整或对部分寿险公司的销售造成一定冲击,但长期来看有利于提升保险产品的利润率。“保险产品应该强调保障,而不是和基金、券商产品去拼投资。”
保监会还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前考虑好自己的缴费能力;在填写保单时要实事求是,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要慎重考虑退保,不要将可能要用的资金用于购买保险,避免以后因退保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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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制定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
据最新消息,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制度,目前已启动《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正在保险行业内部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拟建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
据了解,《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是在今年8月份,保监会同时召开了部分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对《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上述《规定》所称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其中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合称身份信息。前款所称手机号码,应当是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使用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应当提供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根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指定部门统筹落实保险实名登记工作。保险公司应当确保本公司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实时对接。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据了解,保险行业还将建设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运营管理相关制度将由保监会指导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根据《规定》所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进行实名信息查验的,应当将完整的实名信息提交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平台将相关信息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工业和信息化部手机号码数据库等实时核对,或者通过自有数据库实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是否查验通过的情况反馈保险公司。
根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将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尚未为该投保人开立保险账户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通过后,应当为该投保人生成保险账户。
保险账户是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为投保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实名信息、保险消费信息的专用账户。每一投保人对应唯一保险账户。
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根据《规定》要求,在投保、批改、贷款、退保、理赔等相关环节时,保险公司应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投保查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含7日)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和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批改查验:投保人申请批改保险合同,批改后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含7日)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贷款查验: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退保查验: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理赔查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给付,理赔、给付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登记查验平台查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名信息。
根据《规定》要求,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交信息有误致使实名信息查验未通过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补正的,保险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理赔、给付等业务中,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理机制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但是,应当在业务办理之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补充查验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信息。
安全管理实名信息
根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遵循“责任明确、授权合理、流程规范、技管结合”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关于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信息使用权限。
在信息采集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时,应当说明必要性、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得以保险实名登记的名义强迫、诱导其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在信息使用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按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使用其实名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使用范围,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保险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监督管理保险实名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通过检查、抽查、督导等方式对辖区内保险实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保险实名登记工作的检查情况,责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相应整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违反《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或为未通过实名信息查验的投保人、被保险、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等情况,将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处以一万元到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反《规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责令有关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规定》,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记录其失信行为。
所谓的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依《规定》要求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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