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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

文玉凡
935
前言: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 追偿权和代位追偿权

代位追偿权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金额以其保险赔款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变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原因

  代位追偿权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1、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2、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3、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

代位追偿权权利性质

  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追偿权实现的条件

  个人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追偿权和代位追偿权

  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实现的方式与程序是不同的,属于有限区别。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1) 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代位追偿权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想咨询保险法规的具体事宜,建议找保险代理人咨询。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权与委付

  代位追偿权作为各国保险立法所共同承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其目的既是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同时也是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得利,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代位追偿权作为保险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已在保险人之间形成共识。
  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注: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委付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具体理赔方式。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谁

近年来,我国居民的而 保险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学习和了解保险知识的市民数量也在逐年增多。那么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市民了解多少呢,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谁呢?下面就来简单介绍一下。

定义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当发生责任保险事故时,即旅行社造成对旅游者的损害时,由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或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旅行社的赔偿责任,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可见,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旅行社不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障旅游者及时获得赔偿。

  受益人
  责任保险就是原本由责任人承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此,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将旅行社存在过错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它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旅行社。 投保人就是支付保险金的人,因此投保人不限,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旅行社,谁付钱谁就是投保人,但是应当注意一点的就是投保人应当与旅行社是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谁?它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旅行社,投保人不限,但投保人应该是与旅行社有厉害关系的。若您还想知道更多,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进一步了解。

什么是保险受益人

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1、受益人可以是谁?

  • 生存保险金: 只要被保险人还活着,赔偿金都是给到被保险人本人,比如重疾险医疗险
  •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赔偿金会给到指定或法定受益人,比如定期寿险

有指定受益人,就给指定的人。否则就需要按法定受益人,第一继承顺序是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受益人有什么权利?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受益人影响理赔速度

  • 指定受益人: 理赔速度是最快的,因为理赔金给谁、给多少,保险合同都已经写明。
  • 法定受益人: 理赔速度会慢一些,因为需要提供受益人关系证明、受益人身份证原件等。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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