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基本险不能使用的调整系数
保监会调整7省市商车险费率系数
16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通知,保监会指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整部分地区商业车险自主定价范围,并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监会表示,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区间内拟订商业车险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即可使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调整范围共有三类区间,涉及7省市。具体来看,首先在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其次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最后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对比2017年7月第二次费改后险企的费率浮动系数范围,可以发现,此次调整系数的7个省市均是进一步放开了险企自主核保渠道和自主渠道系数的下限。
具体来看,四川地区的上述两个系数皆从[0.75-1.15]调整为[0.65-1.15]。从其他6个省市来看,经过此次费率调整后,山西和山东的自主核保系数从[0.85-1.15]调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从[0.75-1.15]调整为[0.70-1.15]。
福建和厦门的上述两项系数则是均从[0.75-1.15]调整为[0.70-1.15];河南的自主核保系数从[0.80-1.15]调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从[0.75-1.15]调整为[0.70-1.15];此外,新疆的自主核保系数从[0.85-1.15]调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则保持[0.75-1.15]不变。
据悉,2015年2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商业车险改革工作。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商业车险改革分三个批次在全国陆续实施。改革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稳步建立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通过商车费率改革,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通过市场化手段进一步降低商业车险费率水平,减轻消费者保费负担。
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有什么区别?
相信有不少企业会给自己企业的资产买保险,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有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两大类。主要承保那些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又可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的财产,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和商品物资等。
1、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3、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4、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1、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4、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
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比基本险的范围要广一些。
企业财产综合保险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即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
可保财产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
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
其中,特保财产又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
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
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
财产基本保险条款解读
财产基本保险主要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而采取合理的措施造成标的的损失,以及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等,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财产基本保险的条款知识。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
(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下列财产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土地、矿产、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矿井、矿坑;
(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枪支弹药;
(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财产基本保险合同中规定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为保险标的,像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如果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的话,是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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