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重疾险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吗

儿童重疾险要不要附加身故责任?
儿童重疾险建议不要加身故!
国家对未成年身故保额有赔付限制,10岁以下身故赔付不能超过20万,而且大多数重疾险在18岁以前是不赔保额的。
其次,加上身故责任,保费贵的很多,非常不划算。
最后,给孩子买重疾险,肯定是考虑生,而不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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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也有赔身故,那么买了重疾险还需要买寿险吗?
一、什么是重疾险的身故责任?跟寿险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重疾险的身故责任?
其实它的出现是为了满足大家想要更全保障的需求,有了这种保障责任,一份重疾险就同时拥有了重疾和身故两种保障。
也就是说,添加了身故责任,在不幸身故后,可以拿到一定的理赔款。
而寿险是在家庭支柱身故之后赔付的一笔钱,这笔钱可以维持家庭继续运转下去,不至于出现财务危机。
为什么说重疾险的身故责任跟寿险“雷同”呢?
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标的,以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全残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重疾险附加的身故责任,也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全残为给付条件(有些重疾险只有身故)。
二、为什么两者不能替代?
首先,领取重疾险的身故赔偿金是有条件的:
重疾险身故责任和重疾责任共用一个保额,身故保额与重疾保额只能2选1.
啥意思呢?
举个例子,如果患了重疾,保险公司理赔过了,那么合同终止,身故责任因为只能理赔一次,也就失效了。
而单独买重疾险再单独买寿险,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本身就是两款保险产品,可以“各管各的”。
因此,从理赔条件和理赔次数的角度来讲,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是不能代替寿险的。
这里小编要再讲一讲重疾险身故责任的赔付方式:
我们常见的重疾险身故责任的赔付有三种,一种是赔保额,一种是赔保费,还有一种是返现金价值。
前两种是需要额外缴费的附加功能,最后一种返现金价值是一般长期险都有的,不用额外缴费。
除此之外,重疾险配置身故保障,使得身故保障期限和保额必须与重疾一致,极大地限制了身故保障作用的发挥。
这是因为身故保障保额能够覆盖房贷车贷以及家庭成员一段时间的生活开销,这样才可以保障意外发生时,让家庭得到足额的保障。而这个保障一般不能通过重疾险实现。
重疾身故保险产品推荐
近年来,重疾的发病率一直在逐渐上升,治疗重病的费用也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为此很多人都通过购买保险减轻负担,其中重疾身故保险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那么,重疾身故保险哪些好呢?下面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太平福佑金生保障计划
重大疾病保险金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疾,保险公司给付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主附险同时终止。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导致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额外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的20%,仅给付一次,最高10万元,本项责任终止。
因意外或9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导致身故,18周岁保单周年日前,给付身故时主附险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费之和×实际交费年度数,主附险同时终止;18周岁保单周年日后或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之和,主附险同时终止。
富德生命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
医疗保险金给付
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医疗金,每年给付最高不超过附加险基本保额的5%,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利益达到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医疗金给付+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终了红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持续保险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红利
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轻症保险利益
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合同终止。因意外或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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