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一样吗
如今医疗费用在不断上涨,这使得居民就医的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对此很多人希望通过购买保险来转嫁经济压力,只是在面对疾病保险和
医疗保险时很多人分不清,不知这两种保险是不是一回事?
疾病保险是指以发生约定疾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
重大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以发生约定医疗行为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医疗保险按赔付方式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即保险公司感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也称为津贴型医疗保险。这种医疗保险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光,理赔时无须提供发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无论得了什么病,在治疗中花了多少钱,赔付标准不变。
综上可以看出,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不同的,他们有着不同的保障侧重点,可以给人们提供不同的保障,因此在选择时,就需结合自身的需求来进行,确保可以给自己提供较好的保障。
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和本地一样吗
异地就医报销涉及两地医保政策,它的规则具体如下:
能不能报:以就医地的 医保目录 为准,发生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才能纳入报销。
能报多少: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包括报销的 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限额 等,一般报的会比本地就医少一些。
以上文的李阿姨为例,她交的是南昌医保,如果在深圳治病花了 10 万,报销情况就是这样:
按深圳政策,划定报销范围:例如有 8 万属于深圳医保目录内,就可以纳入报销。
按南昌政策,计算报销金额:(8 万 - 起付线)* 报销比例 90% ≈ 7 万,约占总费用的 70%。
由于异地就医的报销,会涉及到两个地方的政策,大家所处的地区都不一样,如果想详细了解,可以拨打社保电话:区号 + 12333咨询。
另外这里也说明下,对大部分地区来说,异地就医只能报销 住院 和 急诊 费用,只有部分地区可以报销 普通门诊 ,具体包括:
京津冀:北京、天津、河北
长三角: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西南五省: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
如果开通了上面的异地就医备案,一般门诊异地就医也会自动开通。
比如去外地出差的朋友,突然生病要在外地看门诊,那么就会需要用到这个功能。
参保地在这些地区的朋友,医保福利可以说是很给力了。
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太多了,很多人不知道哪些产品适合自己。每月初,我们都会更新一次榜单,里边都是市面上最有性价比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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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兼得
既参加了工伤保险,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获得社保部门的工伤保险赔偿后,保险公司认为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终审判决告诉我们,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2005年2月2日,江苏盛全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全公司)为投保人,为本单位229名职工在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2万元、附加团体
意外医疗保险每人1万元的险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载明的7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其符合当地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内,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以后,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为限。时年26岁的陈大志是被保险人之一。
2005年6月17日凌晨6时30分左右,陈大志在盛全公司维修84盘框绞机同步带,用左脚调试同步带时,左脚不慎被带入同步带受伤。医院诊断为:左足脱套伤。同年9月2日,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宜劳工伤认定[2025]第80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陈大志受伤属工伤。2006年5月19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陈大志的致残程度为七级的鉴定结论。后陈大志在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了工伤医疗费7932.9元及伤残补助金。
依据盛全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陈大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没有能够得到赔偿。一审判决
2007年7月23日,陈大志起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意外残疾保险金3000元(保险金额20000元×给付比例15%)、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9900元(保险金额10000元-免赔额100元)。
保险公司辩称:对投保及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对保险金数额有异议,意外伤害赔偿金的赔偿需有七级伤残的依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应按[(公费医疗金额-免赔额100)×给付比例80%]赔付。同时,陈大志的医疗费已从社保部门取得了赔偿,保险公司只对剩余未获赔偿的医疗费进行赔偿,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盛全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陈大志作为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陈大志进行赔偿。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获得赔偿,保险人均应按约向被保险人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故属于人身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依法应适用给付原则。该案中陈大志虽已从社保部门领取了工伤医疗费,但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对社保部门已赔付的医疗费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该院不予采信。该院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大志支付保险金人民币12900元。终审判决
保险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于2007年11月22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作用突出体现在其具有的给付性上。本案中,陈大志从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工伤医疗费17932.9元及伤残补助金系工伤保险费用,与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不冲突,保险公司仍应按约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上诉称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陈大志支付工伤医疗费的17932.9元应在理赔中予以扣除,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8年1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