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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郑学媛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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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特点有哪些随着各国经济发展不断全球化,海外投资也成了企业投资的一种方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特点有哪些

随着各国经济发展不断全球化,海外投资也成了企业投资的一种方式。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那么,就让我们了解一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及特点,为以后的海外投资计划做好充足的准备!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在国际条文中,多数国家都用“海外投资保证”(InvestmentGuaranty)一词来替代“海外投资保险”。从大体上讲,他们是一致的,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现在各国所实行的投资保证实质上就是投资保险。两者相比,投资保证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而且投资保险不承保商业风险。
  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中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中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海外投资保险是投资保险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

为您介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那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都有哪些特征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
  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
  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
  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发展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自1948年美国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我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我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海外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而且投资保险不承保商业风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有哪些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 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 人身保险的特征

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 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 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 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 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 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特征有四点,一是定额给付性,二是长期性,三是储蓄性,四是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投保的问题。按保障范围分类,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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