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指定生效日期是否符合法规
保单生效日期究竟是何时?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保险合同规定,保单注明的保险起止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还未生效。故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起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按常理解释合同应是即时生效,保险人认为是零时生效,当两者发生歧义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
保险专家认为,保险公司是不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既然在约定零时生效的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故合同生效的时间应是2011年9月26日0时。该合同系附期限生效合同,于双方签字起成立,于2011年9月26日0时起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概念。对格式合同条款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的前提是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很明显,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国保监会于2009年3月25日专门发出(保监厅函〔2009〕91号)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 保险期间:一是在 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间。而目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该通知仅是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并未规定“一定要通过该两种方式”,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适用。
为什么张某会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就有责任为其提供安全保障?专家认为,主要是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没有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存在认知上的错误。
交强险提前买的话日期怎么生效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用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充分发挥了保险管理社会的作用,事先防范,出了状况让保险公司介入,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用来分散风险。根据相关的政策以及保监会要求,交强险生效时间会有两种不同方式。在保单特别约定一栏中会对保险失效做特别说明,如果保单上写立即生效等字样,这时候保单是即时生效的;如果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起止时间,则根据具体时间进行生效。新车有挂牌需求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办理立即生效,一般出保单后的整点就可以生效了;如果是旧车申请,具体要看保险公司的核保意见。
交强险提前买的话日期怎么生效?
按以前保险的到期日算起,最多可以提前90天续保车辆保险。提前续约的保险生效日期是旧保单失效后才生效,在同一个地区投保系统会自动关联。
带以下资料直接找保险公司投保:
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照片,三选一即可)
(1)投保人如果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正反面,二选一即可)
(2)投保人如果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照片,二选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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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车的交强险即时生效,第二年续保时间怎么定?是从零时生效吗?
一般来说保险都是零时生效,到保单上保险截至日期的24时失效。交强险即时生效只是保险公司扩大承担了车主从购买保险时间也就是说从刷卡保单承保确认的具体时间到次日零时这段期间的保障。而该保单的正常失效时间任然是保单上保险截至期的24小时内。第二年续保时保险公司也要从上一张保单的到期日期的次日零时开始。否则即为保险公司违规操作!你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保险公司追讨保险公司相关责任!
2.交强险交款日期与生效日期是否是一样的?
现在车险一般都是见费出单,即交费后保险单方可生效,因此缴费日期就会早于生效日期,一般情况下,生效日期最早是交费后次日的零时起。具体生效日期看交强险的保险单,每年在到期日前1个月内可与续保,生效日期可以连在上一年的到期日之后。最多可以提前90天续保车辆保险。提前续约的保险生效日期是旧保单失效后才生效,在同一个地区投保系统会自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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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是否有效
随着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很多人都为自己的爱车买了各类保险,据保民反映“保险容易,理赔难”。近日,有一车祸案件,车主遭到保险公司以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拒绝理赔。保单“次日零时生效”到底是否有效呢?
案件
2012年10月30日21时左右,小米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曹安公路花园路路口,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此时,小丁恰好驾车左转弯,由于未靠近路口中心点,两车不幸发生相撞,导致小米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米负事故主要责任,小丁负次要责任。去年6月,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米的伤残进行鉴定,其右上肢、右眼分别构成十级伤残。小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小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可保险公司认为,其与小丁签订合同的时间虽然为2012年10月30日;但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生效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30日24时止,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小丁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3万元;扣除小米应赔偿小丁损失的欠款,小丁赔偿1.3万余元。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次日零时生效”为何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小丁提供的强制保险单(正本)中记载的签单日期,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法院确认该保险合同于2012年10月30日成立并已生效。保险公司保单中虽载明合同自“次日零时生效”;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故法院依法确认“次日零时生效”无效。
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获知,车主遭到保险公司以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拒绝理赔,经过法院审查判定“次日零时生效”无效。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最新保险资讯,尽在慧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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