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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重疾险便宜 有的很贵

粹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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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很多朋友自己去买重疾险,很容易被业务员推荐返还型重疾险。其中一个行人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认定姚某应负全部责任。广义的自杀包括故意自杀和过失自杀,误食有毒物品、失足坠落、失足落水等引起的死亡属于过失自杀。只有故意自杀,才是保险合同中所说的自杀。构成故意自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但保险公司应退还小章父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为什么有的重疾险便宜 有的很贵

很多朋友自己去买重疾险,很容易被业务员推荐返还型重疾险

每年保费很高,像30岁的朋友买,就30万保障,一年要8500多 。

业务员在卖你的时候,说的很好听,得了重疾能赔,不得重疾,以后身故了也能赔,这也给了很多人一种错觉,这样做,钱就没白花,保险公司怎么也会赔咱一笔钱。

但是,保险公司的坑也埋这儿了,他们不会告诉你,这种保险,要是你得了重疾,理赔过了,合同就终止了,你以后身故,是不会再赔你钱的。

事实上,要是得了大病,因病身故的概率还是挺高的。这种保险就相当于,咱交了两份钱,只获得一份保障,性价比不高,不划算。最重要的是,如果我分开单独买一份终身重疾+终身寿险,大病和身故都能赔,保费还更便宜,我找了两个产品,试算了一下,每年只要6759,便宜将近2000块!

市场上的保险产品太多了,很多人不知道哪些产品适合自己。每月初,我们都会更新一次榜单,里边都是市面上最有性价比的产品。

如果大家挑选保险有什么困难,可以点击这里,进行1对1解答!

为什么有的保险保费会那么便宜?

深蓝君接触了很多有购买保险意向的朋友,都会有一个困惑:为什么两款保障责任基本相同的保险,价格却有非常大的差距?老实说这是比较有代表性的问题,背后涉及的因素有很多,以下深蓝君就跟大家聊聊保费的那点事。

1、运营成本不同:

不同公司的运营成本是不同的,这些成本包括员工工资、场地租金、客服电话、保单打印配送等等,基本就是一个保险公司要正常运营的全部费用。

运营费用在不同的公司差异很大,比如一个在全国很多分支机构的公司,每年要为这些分支机构(类比银行网点)承担着不少的费用支出。

而我们知道现在有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根本就不开设分支机构,所以大家可以感受一下成本上的压力。

2、预定利率不同:

预定利率指的是保险公司在定价时,根据对投资收益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

更高的预定利率,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了更大的成本和投资风险,而大家得到了实惠。更低的预定利率,意味着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减轻了,但我们就需要支付更大的成本。

3、预留利润不同:

我们知道不同的公司在销售的时候策略是不同的,有的喜欢高举高打,而有的喜欢薄利多销。

老实说深蓝君对哪种方式都是认可的,这也体现了不同保险公司的竞争策略。那些追求薄利多销的企业,由于产品销量大,也同样取得了不错的利润。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些年非常多的新的保险公司成立,这些公司没有过去的历史包袱和负债,是可以适当的减少预留利润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反映在保险定价当中的。

首先来说不同人对公司的认知不同,在我的眼里保险公司都是大公司,不仅对公司股东资金实力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且偿付能力等核心指标都在国家的强力监管之下。

另外目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获得市场,自然有的公司愿意在同等保障责任下价格更低,或者同等价格下保障责任更多更全。不代表小的保险公司性价比都高,而大的保险公司性价比不高。

深蓝君特别担心大家由于过分相信某个品牌,而盲目的信任这个公司旗下的全部产品。就算同一公司的产品,产品种类也参差不齐,如果自己并不掌握挑选技巧的话,盲目选择入坑的几率非常大。

选择一份保险产品,我们要明明白白的知道这份产品的保障范围是什么,市场上类似的产品有哪些,都有哪些差异。而不要盲目的把高价格与高保障划等号。

我想强调的是保险适合自己最重要,要明明白白买保险。当自己对产品间的差异已经了解的比较清楚了,就算自己多花了钱也要知道花在了哪里。

只有自己想明白了,认识清楚了,才可能牢牢的掌握购买主动权,否则一定会被各种观点所影响,在嘈杂的声音中迷失自我。

被保险人“自杀”为什么有的赔有的不赔

自杀,历来是保险赔偿中容易引人关注的话题,那么,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1年10月,司机姚某驾驶汽车时使用手机,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发生车祸,撞伤了两个行人。其中一个行人伤势严重,有生命危险。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事故现场勘察,认定姚某应负全部责任。姚某得知后,精神恍惚,到后来神志错乱不能自控。还没等事故善后处理完毕,就趁家人不备跳河自杀身亡。事后,姚某家人以姚某跳河前的种种行为表现为依据,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他生前曾去医院看病治疗以及医生在诊断书上所下结论的证明和其他必要单证,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

  案例二:小章是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孩子,18岁那年,父亲给她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第二年,小章的男朋友忽然移情别恋,给了小章极大的打击。正在小章情绪低落的时候,她在学校的考试中也没能及格。于是,小章的情绪越发低落。在自己不能排解的情况下,小章选择了服毒自杀。她的这种选择给父母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保险公司也拒绝给予她的家人赔付。

  为什么同样是“自杀”行为,前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就给予了赔偿,后一种情况保险公司就拒绝了呢?

  我国《保险法》第6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在上述两个案例中,被保险人自杀,都在保险合同成立未满两年的期间。那么,为什么一个赔了,一个没赔呢?

  这里就需要给“自杀”下一个定义。所谓自杀是与他杀相对而言的,是指自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广义的自杀包括故意自杀和过失自杀,误食有毒物品、失足坠落、失足落水等引起的死亡属于过失自杀。一般情况下,人们不把过失自杀看作自杀,而当作意外事故来处理。只有故意自杀,才是保险合同中所说的自杀。

  构成故意自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

  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再回来分析上面的两个案例,在第一个案例中姚某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但他是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他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赔付。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小章不仅在行为上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而且她当时神志正常,有强烈的求死愿望,因此,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应退还小章父母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 人身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只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出现,同样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因只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所以对被保险人故意自杀的行为是列为责任免除的,但这种保险对被保险人过失自杀给予赔付。

  2、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后自杀,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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